大計,存近務者喪遠圖。今之議者,或不達於變通,以 為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人,貫不可改,而越關 繼踵,背府相尋,是開其逃亡而禁其割隸也。就令逃 亡者多,不能總計割隸,猶當計其戶等,量為節文,殷 富者令還,貧弱者令住。檢責已定,計科已明,戶無失 編,人無廢業,然後按前躅申舊章,嚴為防禁,與人更 始。所謂限制者,逃亡之人應自首者,以符到百日為 限,限滿不出,依法科罪,遷之邊州。如此,則戶無所遺, 人無所匿矣。
嗣聖十三年。〈即武后萬歲通天元年〉《周敕》:「天下外繼別籍者,戶 不得降下,丁不得蠲免。」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萬歲通天元 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並須 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 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
神龍元年戶六百一十五萬有奇制二十二成丁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蘇瓌傳》,「瓌神龍 初遷戶部尚書,奏計帳所管戶,時有六百一十五萬 六千一百四十一。」
按《冊府元龜》:「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制:二十二成丁, 五十九免役。」
睿宗景雲元年七月敕韋庶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元宗開元九年招徠戶口得戶八十餘萬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宇文融傳》:「開元初,天下 戶版刓隱,人多去本籍,浮食閭里,詭脫繇賦,豪弱相 并,州縣莫能制。融由監察御史陳便宜,請校天下籍, 收匿戶羨田佐用度。元宗以融為覆田勸農使,鉤檢 帳符,得偽勳亡丁甚眾,擢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融 乃奏慕容琦、韋洽、裴寬、班景倩、厙、狄履溫、賈晉等二 十九人為勸農判官假御史分按州縣括正丘畝招 徠戶口而分業之。又兼租地安輯戶口使,於是諸道 收沒戶八十萬。」
按《冊府元龜》:「開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監察御史宇 文融請簡察色役偽濫并逃戶及籍田,因令充使。於 是奏勸農判官數十人,使還,得戶八十餘萬。」
開元十四年,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開元十八年敕「天下戶不許遞相憑囑,求居下等。」又 敕「諸戶籍三年一造。」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八年十一 月敕:「天下戶等第未平。昇降須實。比來富商大賈多 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自今以後,不得更 然。如有囑請者,所由牧宰錄名封進,朕當處分。京都 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隱蔽不言,隨事彈奏。」是月 又敕: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 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 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 日納訖,並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所須 紙筆裝潢,並皆出當戶戶口內外一錢。其戶每以造 籍年預定為九等,便注籍腳。有折生新附者,于舊戶 後以次編附。
開元二十年。戶部計帳。管戶七百八十六萬一千二 百三十六。口四千五百四十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五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二十二年,戶部計帳管戶八百萬八千七百一 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二十四年敕:「天下戶口州縣,每年各具實數申 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四年三 月敕:「朕以百姓為心,固非一人獨理委之牧宰,輯寧 兆庶。若考論政績,在戶口存亡,不有甄明,何憑賞罰? 自今以後,天下諸州戶口,或刺史縣令自離任者,並 宜分明交付州縣。仍每至年終,各具存亡及增加實 數同申,並委採訪使重覆報省。所司明為課最,具條 件奏聞,隨事褒貶,以旌善惡。」七月敕:「諸州逃入,先除 籍帳,能自歸復業者,其應徵當年租庸資課,一事已 上,並宜放免。其隱漏舉首,改正人等,亦宜准此。」 開元二十五年著《戶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戶 令》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 無課口者為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 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 戶;無夫者為寡妻妾。餘准舊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 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先盡子孫聽取。先親 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并 聽。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 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諸戶欲析出口為 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 此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