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7 (1700-1725).djvu/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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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省戶部各貯一本。按是載制天下籍疑即三載事重出 天寶九載,制「天下定戶團貌之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九年制:「天下 雖三載定戶,每載亦有團貌。自今以後,計其轉年,合 入中男成丁五十者任追團貌。」

天寶十三載,戶九百六萬九千一百五十四。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天寶十四載,總計所管戶口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十四載:「管戶 總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九,應不課戶三百五十 六萬五千五百一,應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 八十,管口總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不課 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課口八百二十萬 八千三百二十一。此國家之極盛也。」

肅宗至德元載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乾元三年天下上計戶口各減天寶戶口有差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元末,天下上 計百六十九州,戶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四,不 課者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口千六百九十 九萬三百八十六,不課者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 百八十七;減天寶,戶五百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 四,口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三。」

按杜佑《通典》「乾元三年見到帳百六十九州,應管戶 總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課戶總百一十 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課戶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 十二,管口總千六百九十九萬三百八十六,不課口 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課口二百三十 七萬七百九十九。」自天寶十四年至乾元三年,損戶 「總五百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四,不課戶損二百 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九,課戶損三百五十九萬六百 七十五,損口總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 三,不課口損三千七十二萬三百一,課口損五百二 十一萬八千四百三十二。」

按《文獻通考》:三年,戶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 五, 敕:「逃亡戶不得輒徵親近及鄰保,務從減省,要 在安存。」又敕:「應有逃戶田宅,並須官為租賃,取其價 直,以充課稅。逃人歸復,宜並郤還,所由亦不得稱負 欠租賦,則有追索。」

代宗廣德元年七月敕天下男子二十五成丁五十五入老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廣德二年,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赦天 下戶口委輸。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德二年二 月二十一日赦,「天下戶口委輸刺史、縣令,據見在實 戶,量貧富作等第差科,不得依舊籍帳。」是年計戶二 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

按《文獻通考》:二年,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 五。詔一戶三丁者免一丁,凡畝稅二升。男子二十五 為成丁,五十五為老,以優民。又敕「如有浮客願編附 請射逃人物業者,便准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 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

大曆元年制逃戶復業者給復二年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大曆元年制, 「逃戶復業者,給復二年。如百姓先賣田宅盡者,宜委 本州縣取逃死戶田宅,量丁口充給。」

大曆四年,禁斷名籍割貫移改。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八月敕: 「名籍一家,輒請移改,詐冒規避,多出此流。自今以後, 割貫改名,一切禁斷。」

大曆十四年。德宗即位。詔令前州府造籍者罷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德宗以大曆 十四年即位。十一月己丑。詔令前州府造籍者罷之。 初戶部奏請令造籍。從之。尋以為未可。故罷。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兩稅戶

按《唐書德宗本紀》:「建中元年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按杜佑《通典》:「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諸道按比戶口,約 都得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

按:《文獻通考》:「元年定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萬五 千七十六。」

憲宗元和二年史官撰元和國計簿總計天下見定戶二百一十四萬五百五十四供歲賦戶百四十四萬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和中供歲賦 者,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岳、福建、湖南八道,戶 百四十四萬,比《天寶》纔四之一,兵食於官者八十三 萬,加《天寶》三之一,通以二戶養一兵。

按《冊府元龜》,「元和二年十二月,史官李吉甫等撰《元 和國計簿》十卷,總計天下方鎮凡四十九道,管州府 二百九十五,縣一千四百五十三,見定戶二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