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陳恕傳》:至道二年,欲併 三司,命官總判,其勾院、磨勘、理欠、憑由、支收、行帳、提 點等司,令恕條列其事以聞。恕奏曰:「伏以封域寖廣, 財穀繁多,三司之中,簿牒填委,朝廷設法督責尤嚴, 官吏救過不暇。若為三部各設主司,擇才非難,辦事 亦易。事辦過鮮,不撓上心,此亦一時之良策也。其勾 院」、磨勘兩司,出於舊制,關防之要,莫加於此。理欠、憑 由二司,雖非舊設,自理欠失序,憑由散落,故設二司, 專令典掌,綱目咸具,制置有倫,逋欠無失理之名,憑 由鮮流散之弊,實亦要切,不可廢除。若兩司併委一 官,方及判官一員之事,其主轄、支收司,先因從京支 度財貨,轉輸外地,此除彼附,照驗稽滯。「若京城得賢 主吏,使居此司,專行檢轄,凡支撥官物,便給除破文 憑,卻於所司置簿記錄,催到收附文記,即乃勾銷簿 書,取捷之門,亦為允當。其行帳司近日權置,了絕舊 帳,帳目告盡,司額自除。提點司是中旨特置,提振三 司廢怠之事,固非有司敢得擬議也。」詔三司都憑由、 理欠司,宜令為一處,命「官兼判。應諸道逋負官物,令 三司逐部理約。」理欠司但總其所逋之數,糾督之餘, 悉從恕奏。
真宗咸平元年幸景福殿庫閱金帛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咸平元年上嘗幸 景福殿庫閱金帛。謂左右曰:「此庫金帛雖多。朕不敢 私用。自今非時取索。並經三司出納。」
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貯金銀珠玉錦帛諸色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祥符五年, 重修庫屋,增廣其地,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鸞司屋益 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錦帛一庫,錢 一庫。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 香藥七色。」
仁宗天聖二年夏四月辛酉詔三司歲市紬絹非土產者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秋七月辛未,減兩川歲輸錦綺,易綾、紗為 絹,以給邊費。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九月丙申皇太后出金銀器易左藏緡錢二十萬以助修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四年八月甲午詔三司轉運司毋借常平錢穀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康定元年改康定奉宸庫掌珠寶金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宜聖殿五庫,在延 福宮,一曰宜聖殿內庫,二曰穆清殿庫,三曰崇聖殿 庫,四曰真珠庫,五曰崇聖樂器庫。」康定元年九月合 為一,改名「康定奉宸庫,掌珠寶金銀,領以內臣,鑄印 給之。」
皇祐二年春正月壬子命近臣同三司較天下財賦出入之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年,覈內藏歲入金帛之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內藏》歲入金帛,皇 祐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十一
英宗治平 年覈內藏歲入金帛之數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內藏》歲入金帛,治 平中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
神宗 年置內帑庫聚金帛每庫賦詩分揭之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神宗有復幽燕之志於景福殿內帑庫聚金帛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
季失圖,玁狁孔熾。蓺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 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 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其上曰:「每虔夕 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庫在崇 政殿後。
熙寧元年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神宗臨御之初。 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嘗謂輔 臣曰:「比閱內藏庫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初無關防。 舊以龍腦、珍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鉤考。 嘗聞太宗時內藏財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凡名 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御閣, 以」參驗帳籍中定數。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 足矣。」今守藏內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即命幹當 御藥李舜舉領其事。繼詔諸路金銀輸內藏庫者,歲 以帳上三司拘催。
哲宗元祐元年詔三司所掌錢穀財用事悉歸戶部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官制既行三司所掌職務散於六曹諸寺監元祐初司馬光言
「今戶部尚書,舊三司使之任,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 焉。天下之財,分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 用。宜令尚書兼領左右曹,侍郎分職而治。」舊三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