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7 (1700-1725).djvu/2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卷目錄

 食貨總部彙考三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五則 成祖永樂二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

  正統五則 代宗景泰一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穆宗隆

  慶一則 神宗萬曆二則

 食貨總部彙考四

  禮記月令

  爾雅釋地九府

  齊民要術貨殖

 食貨總部總論一

  荀子富國篇

  漢賈誼新書憂民

  韓詩外傳論養民

  鹽鐵論本議

食貨典第三卷

食貨總部彙考三

明設「內承運」、「內府、天財等庫」,以收諸色食貨。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於皇城內設內承運庫,以收段 疋金銀纓玉象牙等,內府天財庫,以收錢鈔等并各 衙門鎖鑰,內府供用庫,以收白熟粳糯米等,廣積庫, 以收紵絲綾羅硫黃焰硝等,甲字庫,以收布疋并各 色顏料,乙字庫,以收紵絲綿布胖襖衿鞋毛襖狐帽 等,丙字庫,以收棉花絲綿等,丁字庫,以收銅鐵皮張」 蘇木等,戊字庫,以收軍器胡椒等,承運庫,以收闊生 絹、翠毛皮等,贓罰庫,以收錢鈔、紵絲、綾羅、紬絹氆氌 鐵力綿布、衣服花絨等,廣惠庫,以收鈔錢等,廣盈庫, 以收紵絲紗羅、綾錦、紬絹、布疋等,皆謂之「內庫。」 據 《會典》載,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課程錢鈔,并銀布 帛等項折收,總計三百六十三萬七百七十八錠有 零。外有各處土產茶、鹽、硝礬、朱砂、水銀等物,定有額 稅,立稅課局以司之。所辦鈔、錢、金、銀、布、絹等物,分豁 存留、起解數目,應起解者,赴內府「甲」字等庫交納。

太祖洪武 年置塌場停積客商貨物

按:《續文獻通考》:「明洪武初,京城置塌場,停積客商貨 物。」

洪武二年、令官司缺用物貨、照依時值收買、隨即給 價

按:《明會典》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 雇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值對 物兩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給價。 如或減駁價值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察司 體察,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洪武二十三年、令盤點在外諸司庫一應錢帛、應解 京者解京。應收貯者收貯。應燒毀者燒毀。應給付者 給付

按《明會典》:「在外諸司庫,二十三年,令各司府提調正 官監督官攢人等,盤點在庫一應錢帛,若金銀錢鈔 并疋帛零段,解赴京庫。麤重什物及銅鐵錫器,收貯 備用。不堪瑣碎物件,當官燒毀。舊破衣服,給付孤老。 仍俱開數目稽考。」

洪武二十六年令州縣按月申報民間貨物價值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 價值,須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干上司, 遇有買辦軍需等項,以憑照價收買。

洪武 年定、「各處送到內承運庫所收貨物」

按:《明會典》內「承運庫,洪武中定各處解到金銀、纓、玉、 象牙等物,及浙江、福建布政司,直隸蘇、松、常、鎮、徽、寧、 揚州等府、廣德州歲解段疋,并山西布政司歲造黃 生素綾,俱送本庫收。」

成祖永樂三年差監生查盤各處庫藏錢帛

按《明會典》:「永樂三年,差監生於各處會同巡按御史 查盤庫藏錢帛等項解京。」

永樂十五年、令在外各司府州辦納金銀段疋、解內 府庫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在外各司府州等衙門進納歲 辦」、并閘辦課程等項金銀段疋。俱解內府庫

仁宗洪熙元年差官於各處清查錢帛造冊開報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奏準差官於各布政司、各都司 并直隸府、州衛所清查庫藏錢帛,同下年該收該用 數目,造冊開報」

宣宗宣德五年令納官布絹不如法者加倍追賠原解人送問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七年、差官巡視各處解到布絹絲綿等。」長闊丈 尺收受

按《明會典》:「七年,差戶部主事一員,同揀鈔御史、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