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樹,枉駕勞問,親自勸課。其月辛酉,太原石敬塘進
耒耜一具。時帝嘗巡幸近郊,見農民田具細弱,而犁 耒尤拙,曰:「農器若此,宜其無所獲也。」因詔河東、河北 進農具以為式樣。太原首有是進,降詔褒之。
後晉
高祖天福二年詔荒田一任耕墾三年不在收稅之限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二年 二月,「前隴州長史杜簉進策曰:『伏見近年百姓頗遇 災荒。縱納得王租,即不充口食。此蓋播種不廣。頃畝 無餘。既稅外無溢數之苗,致民中有不及之弊。且國 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苟百姓不足,君孰與足。伏請 曉示天下,應有荒田,一任百姓開種。候及三年外,即 撿照所開種頃畝多少,量納一半租稅,所貴家國富 饒,上下通濟者』。」敕曰:「闢彼汙萊,期於富庶,方當開創, 正切施行。往日雖曾指揮,漸恐廢墮,當在申其勸誘, 期共樂於豐穰。宜令逐處長吏遍下管內,應是荒田, 有主者一任本主開耕,無主者一任百姓請給佃蒔 三年內並不在收稅之限。」
天福七年,詔「曠土任人開墾,與免五年差徭。」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二月 丙午敕:「鄧、唐、隨、郢諸州管界,多有曠土,宜令逐處曉 諭人戶,一任開墾佃蒔,仍自開耕後,與免五年差徭, 兼仰指揮。其荒閒田土,本主如是無力耕佃,即不得 虛自占吝,仍且與招㩦到人戶分析以聞。」
出帝開運二年嚴伐桑之禁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開運二年 十二月,中書舍人陶穀奏:「竊以稼穡為生民之天,機 杼乃豐財之本。是以耕根在御,王者用三推之儀;鞠 衣載陳,后妃有躬桑之禮。則知自天子至於庶人,不 可斯須忽於農桑也。又司馬遷著書曰:『齊、魯之間千 畝桑,安邑千樹棗,其人與千戶侯等』。伏見近年已來, 所」在百姓,皆伐桑為柴,忘終歲之遠圖,趨一日之小 利,既所司不禁,乃積習為常。苟桑柘漸稀,則繒帛須 缺,三數年內,國用必虧,雖設法課人種桑,且無及也。 舊木已伐,新木未成,不知絲綿,欲憑何出?若以下民 方困,不可禁之。儻砍伐一空,所在如是,歲或不稔,衣 食盡亡,饑凍逼身,須為群盜。圖難於易,「哲王令猷,作 事謀始,有國常務。乞留眷覽,詢訪輔臣。欲望特下明 敕,此後不得以桑棗為柴,官場亦不許受納,州縣城 門不令放入,及不得囊私置賣,犯者請加重罪。」敕曰: 「陶穀方思豐國,切欲勸農,以貿易於柴薪,多砍伐於 桑棗,請行禁絕,宜舉科條,仍付所司。」
後漢
隱帝乾祐元年申伐桑棗之禁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祐元年 三月,「殿中少監胡崧上言,請禁砍伐桑棗為薪,城門 所繇,專加捉搦。從之。」
乾祐二年,侯仁寶請以栽蒔桑棗考課長吏。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太子 中允侯仁寶上言,「諸州府長吏勸課農桑,隨戶人力 勝栽蒔桑棗。小戶歲十本至二十本,中戶三十至四 十,大戶五十至一百。如能廣栽,不限本數。種訖,本縣 令佐親省之,計數得替時,交與受代者,仍於曆子內 批書,省司以為考課。」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詔長吏勸課農桑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 正月敕:「農桑之務,衣食所資。一夫不耕,有艱食之慮; 一婦不織,有無褐之虞。今氣正陽春,候當生發,宜勤 用天之業,將觀望歲之心。應諸道州府長吏,宜勸課 耕桑,以豐儲積,編民樂業,仍倍撫綏。」
廣順二年,敕「諸道府州吏勤加勸課。」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 敕「諸道府州吏,六府允修,無先重穀;九扈分職,厥惟 勤農。今則東作聿興,西成係望,我有群后,政在養民, 苟不懈於行春,諒倍登於多稼。卿分憂事任,道俗廉 平,樹以風聲,靡如草偃。必汙萊之地,並作百廛;游惰 之民,咸勤四體。用洽帶牛之化,更彰棲畝之謠,養恬 之懷,寤興斯切。詔到,卿可散下管內,勸課鄉縣百姓, 依時耕種,栽接桑棗,勿縱游惰,務在精勤。」
廣順三年,詔「諸道州長吏督民勉勤耕稼。」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 詔曰:「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委長吏指揮管內人戶, 勉勤耕稼,廣闢田疇。勿使蒿萊,有廢膏腴之地;務添 桑棗,用資種養之方。仍令常切撫綏,不得輒加科役。 所貴野無曠土,廬有環桑,致穀帛以豐盈,遂蒸黎之 蘇息。」
世宗顯德元年秋七月庚辰閱稼於南御莊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顯德二年。詔勸農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