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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8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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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分路 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匿隱畜產。貧戶或有不敢養 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絕無等級。富者倖免。貧者 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覈實貧富,造籍有急,即按 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民戶 通檢既定,設有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浮財, 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也。」上 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臣者, 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錢至 六十餘貫,視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法 出姦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年 不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

按:《續文獻通考》:「世宗大定時,屢遣使推排物力,大抵 驗各戶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務使 貧富適均。」

大定二十三年,定「女直奴婢婚聘良人制。」是年,奏「戶 口、墾地、牛具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定制: 「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許令婚聘者,須取問房親 及村老給據,方許聘於良人。是年七月,奏猛安謀克 戶口、墾地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 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 八千六百三十六。」

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

墾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二十八 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 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

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

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百四,迭 剌、唐古二部五糺。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二萬七 千五百四十四。糺字字典無此字

內正口、十萬九千四百六十二。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

墾田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祿人一子,及農民避課 役為僧道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天下戶口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初,天下戶 纔三百餘萬。至二十七年,天下戶六百七十八萬九 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五千八十六。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遣官分括二稅,戶有憑驗 者,悉放為良。」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一 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 憑者為准。」參知政事移剌履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 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 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 未當。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 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 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 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按《丞相襄傳》:章宗初即政,議罷僧道奴婢,太尉克寧 奏曰,此蓋成俗日久,若遽更之,於人情不安。陛下如 惡其數多,宜嚴立格法,以防濫度,則自少矣。襄曰:「出 家之人,安用僕隸!乞不問從初如何所得,悉放為良。 若寺觀物力元係奴婢之數推定者,並合除免。」詔從 襄言。由是二稅戶多為良者。

章宗明昌元年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奏天下戶口及所免二稅戶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 剃為僧道者 按《食貨志》。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 言,自古以農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老與他游 食。浮費百倍。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傷農者多 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奏天下戶 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萬七千九 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餘石。除官兵二 年之費,餘驗口計之,口月食五斗,可為四十四日之 食。」上曰:「蓄積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議所 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 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萬三千九百餘口,此後為 良為驅,皆從已斷為定。」

明昌六年,奏「天下女直、契丹、漢戶口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二月,上謂 宰臣曰:「凡言女直進士,不須稱女直字,卿等誤作迴 避女直,契丹語,非也。今如分別戶民,則女直言本戶、 漢戶及契丹,餘謂之雜戶。」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 女直、契丹漢戶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四百,口四千八 百四十九萬四百,物力錢二百六十萬四千七百四 十」二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