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秋七月乙未,詔覈西夏人口, 盡贖放還,敢有藏匿者,以違制論。 按《食貨志》:七年 六月,敕中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 之,事畢則復業,以致大損。不逃之戶,令省臣詳議。宰 臣奏「舊制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賞告者 錢五萬,先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如實銷乏者,內 從御史臺,外從按察司體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戶 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 一萬六千七十九。此金版籍之極盛也。」〈戶增於大定二十七年一 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萬七千六十五〉 泰和八年,推排諸路。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九月甲子,遣吏部尚書賈守 謙等一十三人,與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戶物力。 按《食貨志》:「八年九月,以吏部尚書賈守謙知濟南府 事,蒲察張家奴、莒州刺史,完顏百嘉、南京路轉運使 宋元吉等十三員,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員推排 諸路。上召至香閤,親諭之曰:『朕選卿等隨路推排,除 推收外,其新強消乏戶,雖集眾推唱,然消乏者勿銷 不盡。如一戶物力元三百貫,今蠲免二百五十貫,猶 有未當者,新強勿添盡,量存其力。如一戶可添三百 貫,而止添二百貫之類,卿等各宜盡心,一推之後,十 年利害所關,苟不副所任,罪當不輕也』。」
宣宗興定元年命招逃亡戶口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衛紹王之時,軍 旅不息,宣宗立而南遷,死徙之餘,所在為虛戾。戶口 日耗,軍費日急,賦斂繁重,皆仰給於河南。民不堪命, 率棄廬田,相繼亡去。」乃屢降詔招復業者,免其歲之 租。然以國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 不敢還。興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懸賞募人捕亡,已 而復慮騷動,遂命依已降詔書,已免債逋,更招一月, 違而不來者,然後捕獲治罪,而以所遺地賜人。 興定四年,省臣奏招亡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省臣奏,「河 南以歲饑而賦役不息,所亡戶令有司招之,至明年 三月不復業者論如律。」時河壖為疆,烽鞞屢警,故集 慶軍節度使溫迪罕達言:「亳州戶舊六萬,自南遷以 來,不勝調發,相繼逃去,所存者曾無十一碭,山下邑 野無居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