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里長戶下空閒人丁,與甲首 戶下人丁一體當差,若隱占者,許甲首首告。」 又令 各處有司馬夫,二十丁買馬,十丁養馬,俱于市民僉 充。
景泰二年奏准「分戶寄籍并攢造黃冊」之法。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各圖人戶有父母俱亡而兄 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 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長成而婿歸宗另爨者;有先無 子而乞養異姓子承繼,今有親子而乞養子歸宗另 爨者,俱准另籍當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 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占,規避窒礙,自願分戶者聽。」 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占窒礙,仍照舊不許 分居。
凡各里舊額人戶,除故絕并全戶充軍不及一里者, 許歸併一里當差。餘剩人戶,發附近外里,輳圖編造, 不許寄莊。若有詭立姓名者,許首告改正。其有自願 賣與本處人民為業,除豁寄莊戶籍者聽。若違例寄 莊者,所在有司拘問,田地入官。其軍衛官下家人,旂 軍下老幼餘丁,曾置附近州縣田地,願將人丁事產 「于所在州縣附籍納糧當差者聽。」
凡各處招撫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軍民官員事故 改調等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置有田地已成家業 者,許令寄籍。將戶內人丁事產報官,編入圖甲,納糧 當差。仍于戶下註寫原籍貫址。軍民匠竈等戶,及今 收籍緣由,不許止作寄籍名色。如違,所在官司解京, 發口外充軍,田產入官。
凡攢造黃冊。如有姦民豪戶,通同書手,或「詭寄田地, 飛走稅糧。或瞞隱丁口,脫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沒 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那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改 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縣委官并當該官吏,提 督書算,從實攢造。仍先以提調委官并書算姓名貫 址造冊一本繳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發問罪充軍。 景泰三年令「官員遺下子弟、有畏避原籍軍匠竈役 報作民籍寄住者、押發原籍收管聽繼攢造黃冊。」官 吏里書人等作弊者、並發口外
按《明會典》三年令:文職改調事故等項官員遺下家 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軍匠竈役,朦朧報作民籍寄 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發 原籍官司收管聽繼。 又按《會典》三年令:各處攢造 黃冊官吏里書人等,捏甲作乙,以有為無,以無為有 者,事發所在官司解京,並發口外為民。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極邊州縣、免造《黃冊》。」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縣極邊番夷黃 冊免造」
英宗天順五年奏准流移人等為業已久者造入黃冊納糧當差
按《明會典》,「天順五年奏准,各處流移人戶及軍民官 員事故遺下家人,先年編成里甲,開墾荒地,為業已 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輕則每畝起科秋糧米二 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黃冊,納糧當差。如仍寄籍及不 附籍者,解原籍復業,田產入官。凡各司、府州縣總冊, 各委官吏親齎進呈。其各里文冊,另差官徑送南京」 戶部。
天順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籍。又 詔富戶有故,不必僉補。又添設湖廣參議,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 籍。如原籍丁盡,許摘丁發回。
凡富戶。天順八年詔:「在京富戶,今後如有事故,不必 僉補」
凡流民。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于荊 襄漢陽等府、撫治流民
憲宗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撫治漢中府流民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于 漢中府撫治流民。」
成化二年,定「軍職漏報戶下舍人罪。」
按:《明會典》:「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 方立功三年。」
成化六年奏准「流民歸籍」之例。又令軍戶不許將子 弟過房。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流民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 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每口給口糧三升。其原籍無 房者,有司設法起蓋草房四間,仍不分男婦,每大口 給與口糧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 種子。審驗原業田地,給與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 下帖執照。」 又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 脫免軍伍。
成化七年令問「流民潛住山場為非」之罪。
按《明會典》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 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 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