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8 (1700-1725).djvu/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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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嚴飭各該管官,逐戶挨查,驅逐回籍。有違法者,該管官即拏送部嚴審定罪。如或徇情容隱,被人拿首,即將該管都統以下,撥什庫以上,分別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七年覆准直省

每歲終,各將「丁徭賦籍彙報總數,觀戶口消長,以定《州縣考成》。」

凡招民復業順治十七年覆准、四川全定,流民思返故土,令貴州督撫飭沿江州縣隘口不得攔阻,聽其樂歸。

凡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十七年題准、「凡官員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定限歲數、准其分戶」

凡投充人口,順治十七年題准:投充人誣稱不係投充者,審出鞭一百。如果不係投充欺壓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題准:有將另戶人告稱係伊奴僕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納糧,後將房地納糧,輒稱不係投充者,審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地方官混報者,以抗違論,經承責三十板。其民人住種滿洲房地年「久,告稱係自己房地者,責三十板 。」 又覆准:「各莊俱設屯撥什庫,責成清察,如有指稱投充欺詐百姓者,真則解部究審,如係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擬。」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口總數:順治十八年總計直省人丁共

二千一百六萬八千六百九丁。

直隸順天府人丁一十萬四千三百九十二丁。永平府「人丁」 九萬三千五百九十一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一萬七千八百二丁。

河間府《人丁》、二十一萬九千七百五丁。

真定府人丁一百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九丁。順德府人丁一十七萬九千四百三十七丁。廣平府「人丁」 二十七萬六千一十丁。

大名府《人丁》四十六萬七千二百四十二丁。《延慶州》人丁七千七百九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五百五丁。

奉天府《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二丁。

錦州府《人丁》一千六百五丁。

江南布政司人丁三百四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四丁。

「浙江布政司人丁」 二百七十二萬九十一丁。《江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九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六丁。

「湖廣布政司人丁七十五萬九千六百四丁。」 《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五萬五千八百八丁。

山東布政司人丁一百七十五萬九千七百三十七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五十二萬七千六百三十二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 九十一萬八千六十丁。「《陝西布政司》人丁」 二百四十萬一千三百六十四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萬六千九十六丁。

「《廣東布政司人丁》一百萬七百一十五丁。」 《廣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二丁。

雲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一萬七千五百八十二丁。

貴州布政司「人丁」 、一萬三千八百三十九丁。凡流民附籍。順治十八年

詔、「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瀕海居民遷移內地者」、令該

督撫確察,速給田房,安插得所,仍須親身料理,不得徒委屬員。

凡撫養承嗣,順治十八年題准:「凡無嗣人,存日撫養兄弟族人之子,准承受家產。若撫養他人及奴僕之子,不准承受。」 若存日未曾立嗣,故後准近房承受。如本族無人,存日保結撫養異姓之子,亦准承受。若無族人,又無撫養異姓人,其家產本佐領從公撥給。

凡買賣人口。順治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買人、記冊時。該翼查明、給以印照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二年題准州縣編

審,人丁增至二千名以上者,「經管官及督撫布政司、俱准《紀錄》」

凡投充人口,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種滿洲房地,子弟姪看守故土墳塋,或子弟姪住種滿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墳塋者,行地方官,查其輸糧」 在先紅冊載名者、即斷為民。如投充後輸糧者,仍斷與滿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