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申附之罪。鄉官既難受理根究,其勢必煩有司 追證搔擾,其害不細,不知及今尚可回否?若得且令 鄉官依舊勸諭人戶「自行附籍,而委措置官者察附 籍者之殿最,取其尤怠慢者申縣改差,而稍加沮辱, 以警其餘。」亦足以革舊弊,廣恩意。如其不然,即須嚴 立罪賞,而使甲內四家同任其責。如有懷孕五月之 家,即四鄰先取本家申乞附籍文狀,仍說願與不願 請米,四鄰連名簽押,狀內公共指定,專委兩鄰某人 某人「傳送,取附籍鄉官批回,付本家收照。候生子訖, 再取四鄰保明,繳連元批赴收支鄉官請米。其不願 請米人,亦須四鄰具狀,繳連元批保明不曾殺棄,關 報注籍。如此乃可關防推托遺滯、詞訴搔擾之弊。然 既如此,即事體規模頓異前日,而將來亦恐終不免 于煩擾。更乞詳酌其宜,計其利害之實而」行之也。大 抵此事從初商量,非不知如此措置,決是不能周遍, 然所恃者既無煩擾之弊,而勸諭恩意有以感動之, 則賑給之惠雖不能周,而陰受生活之賜者自將不 勝其眾耳。若以此為不廣,而欲其速得周遍,則決非 勸諭之所可及,勢須一切以文法禁令驅迫,然後可 成。如此非不美觀,然恐官「司徒有文移而無事實,民 間徒被搔擾而無恩惠,非前日所為思慮措畫之本 意也。不審高明以為如何?」熹上覆
「近日倉司所行,全是文具,委官散牓,編排甲戶,置立粉壁,處處紛然,而實無一文一粒及于生子之家。」 愚意此可以為戒而不可學也。
《曉諭逃移民戶》前人
檢會趙知軍任內,訪聞本軍三縣貧民年糓稍不登 熟,往往捨墳墓,離鄉井,轉移之他者,非其本心,逃移 未出境,而豪右請佃之狀已至縣司,其弊多端。或止 押狀而無戶帖,或逃移因而冒耕者;或計會鄉司作 逃移多年而免科例者;或有戶帖而官無簿者;或免 科例限滿而詭名冒請者;或有強占而人不可誰何 者,所有都分之內,遞相容蔽,遂至租稅皆無稽考。及 其陳狀歸業,鄉司邀阻,及上戶強占,百般沮難,淹留 歲月,無以自明,又復棄之而去,深可矜卹。已散榜管 下縣分,元給曉諭。切慮文榜沉匿,合行再給文榜曉 諭。
右今印榜,曉示「逃移民戶,具狀赴使軍陳訴,切待追 人根究施行,各令知悉。」
戶口部紀事
《周語》: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料民於太原。仲山父諫 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司民協 孤終,司商協名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姦,牧協職,工協 革,場協入,廩協出,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者皆可 知也。於是乎又審之以事。王治農於藉,蒐於農隙,耨 穫亦於藉,獮於既烝,狩於畢時,是皆習民數者也,又 何料焉?不謂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惡事也。臨政 示少,諸侯避之。治民惡事,無以賦令,且無故而料民, 天之所惡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 乃廢滅。
《晉語》:趙簡子使尹鐸為晉陽。請曰:「以為繭絲乎?抑為 保障乎?」簡子曰:「保障哉!」尹鐸損其戶數。
《史記秦始皇紀》:「二十八年,徙黔首三萬戶瑯邪臺下。 三十六年,遷北河榆中三萬家。」
《漢書高祖紀》:「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注〉《漢 儀注》云:「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 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陳。」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 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嘗傅者,皆發之,未二十三 為弱,過五十六為老。」
《婁苟傳》:敬,齊人也,漢高帝賜姓劉氏,封為關內侯。使 往匈奴來言:「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 六國彊族,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臣願 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 且實關中,無事,可以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 此彊本弱末之術也。」上曰:「善。」乃使劉敬徙所言關中 十餘萬口。
《史記主父偃傳》:偃為謁者,說上曰:「茂陵初立,天下豪 傑并兼之家,亂眾之民,皆可徙茂陵,內實京師,外銷 姦猾。」
《漢書循吏傳》:「王成,不知何郡人也,為膠東相,治甚有 聲,宣帝最先褒之。地節三年,下詔曰:『蓋聞有功不賞, 有罪不誅,雖唐虞不能以化天下。今膠東相成,勞來 不怠,流民自占八萬餘口,治有異等之效。其賜成爵 關內侯,秩中二千石』。」未及徵用,會病卒官。後詔使丞 相御史問郡國上計,長吏守丞以政令得失,或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