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為家,故《傳》曰:「百姓不足,君誰與足?」富足之繇,在於 不失天時而盡地力。今商旅所求,雖有加倍之顯利, 然於一統之計,已有不貲之損,不如墾田益「一畝之 收也。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 麥,穫刈築場,十月乃畢。治廩繫橋,運輸租賦,除道,理 梁墐,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為農事也。今諸典農 各言留者為行者宗田計課,其力勢不得不爾,不有 所廢,則當素有餘力。臣愚以為不宜復以商事雜亂, 專以農桑為務,於國計為便。」明帝從之。
太和元年二月辛未帝耕於籍田
按:《三國志明帝本紀》云云。
太和五年,帝耕於籍田,司馬懿表徙冀州農夫佃上 邽。
按《三國志明帝本紀》,「五年春正月,帝耕於籍田。」 按《晉書宣帝本紀》,「魏太和四年遷大將軍,加大都督, 假黃鉞。明年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 按《食貨志》:「嘉 平四年,關中饑,宣帝表徙冀州農夫五千人佃上邽。」
〈按魏志及晉本紀司馬宣王薨于魏嘉平三年今食貨志以徙冀州農民事系于嘉平四年之下誤也當從本紀太和五年為正〉
吳
大帝黃武五年令諸將增廣農畝
按《三國志孫權傳》:「黃武五年春,令曰:『軍興日久,民離 農畔,父子夫婦不能相卹,孤甚愍之。今北虜縮竄,方 外無事,其下州郡有以寬息。是時陸遜以所在少穀, 表令諸將增廣農畝,權報曰:『甚善。今孤父子親自受 田,車中八牛以為四耦,雖未及古人,亦欲與眾均等 其勞也』』。」
赤烏三年詔督軍郡守謹察當農桑時擾民者聞奏按三國志孫權傳赤烏三年春正月詔曰蓋君非民不立民非穀不生頃者以來民多征役歲又水旱年
穀有損而吏不良,侵奪民時,以致饑困。自今以來,督 軍郡守,其謹察非法,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正 以聞。
景帝永安二年詔諸卿尚書共咨度農桑
按《三國志孫休傳》:「永安二年三月詔曰:『朕以不德,託 於王公之上,夙夜戰戰,忘寢與食。今欲偃武修文,以 崇大化。推此之道,當由士民之贍,必須農桑。管子有 言:『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一夫不耕,有受 其饑;一婦不織,有受其寒。饑寒並至,而民不為非者, 未之有也。自頃年已來,州郡吏民及諸營兵,多違此 業,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穀日少,欲求 大定,豈可得哉!亦由租入過重,農人利薄,使之然乎! 今欲廣開田業,輕其賦稅,差科彊羸,課其田畝,務令 優均,官私得所,使家給戶贍,足相供養,則愛身重命, 不犯科法,然後刑罰不用,風俗可整』』。」以群僚之忠賢, 若盡心於時,雖太古盛化,未可卒致;漢文升平,庶幾 可及。及之則臣主俱榮,不及則損削侵辱,何可從容 俯仰而已。「諸卿尚書,可共咨度,務取便佳。田桑已至, 不可後時。事定施行,稱朕意焉。」
晉
武帝泰始二年以穀賤傷農詔議平糴以勸農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晉受命,武帝欲 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 市穀,以為糧儲,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泰 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夫百姓年豐則用奢,凶荒則窮 匱,是相報之理也。故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 重平糴之法,理財鈞施,惠而不費,政之善者也。然此 事』」廢久,天下希習其宜。加以官蓄未廣,言者異同,財 貨未能達通。其制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 弱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 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今者省徭 務本,并力墾殖,欲令農功益登,耕者益勸,而猶或騰 踴,至於農人並傷。今宜通糴,以充儉法。主者平議,具 為條制,然事竟未行。
泰始四年,帝親籍田,祀先農,詔郡縣吏勸農功,立常 平倉。
按《晉書武帝本紀》,「四年春正月丁亥。帝耕于籍田。戊 子詔曰:方今陽春養物。東作始興。朕親率王公卿士 耕籍田千畝。將以務本,惠育海內。其大赦天下。」 按 《食貨志》:「是時江南未平,朝廷厲精於稼穡。四年正月 丁亥,帝親耕籍田。庚寅詔曰:使四海之內,棄末反本, 競農務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勸事樂業者,其惟郡 縣長吏乎?先之勞之,在於不倦。每念其經營職事,亦 為勤矣。其以中左典牧種草馬,賜縣令、長相及郡國 丞各一匹。」是歲,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 姓。 按《禮志》禮,孟春之月,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 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 帝籍。至秦滅學,其禮久廢。漢文帝之後,始行斯典。魏 之三祖,亦皆親耕籍田。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 祠先農,可令有司行事。詔曰:「夫國之大事,在祀與農。 是以古之聖王,躬耕帝籍,以供郊廟之粢盛,且以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