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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9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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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令各邊荒地,任民開墾,永不起科。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題准:「各邊荒地,任民儘力開墾, 永不起科。其舊曾起科今荒蕪者,召民一體開墾,應 納子粒,准蠲十年,不許徵擾,待有成熟,奏來定奪。邊 臣敢有變亂者,巡按御史參奏,拏來重治。」

嘉靖二十七年,以修完邊牆,隔還地土,分撥官旗軍 民舍餘耕種西苑《上嘉禾》。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令以宣府龍門一帶,修完邊牆, 隔還膏腴地土,分撥附近官旗軍民舍餘耕種。三年 成熟之後,每頃止徵牛具銀五錢,不及頃者遞減,永 不起科,就便築立堡寨營房,聽從居住。正軍仍隸原 衛所食糧,舍餘民人不許差操。如遇防秋,量借一丁 備禦。」

按《大政紀》,二十七年「閏七月,西苑上嘉禾五本,帝命 薦於太廟,群臣表賀。」

嘉靖三十六年、令拋荒田地、招人開墾。每年終、具奏 人戶荒田牛種錢糧數目

按:《明會典》「三十六年,令拋荒田地,集招土著寄住及 原業人戶開墾。」每年終,將招過人戶開過荒田,資給 過牛種,徵收錢糧數目,具奏查考。

嘉靖四十年,「嘉禾生御田。」

按《大政紀》,「四十年八月,嘉禾生御田。時御田產嘉穀, 異穎同本者四十有九,田官以獻,群臣表賀。」

嘉靖四十一年,內苑獻「嘉禾。」

按《大政紀》,「四十一年秋七月,內苑獻嘉禾,一莖三穗, 兩穗者三十有一,群臣表賀。」

嘉靖四十二年,「嘉禾生御田。」

按《大政紀》:「四十二年八月,嘉禾生御田,一莖四穗者 三本,三穗者六本,兩穗者八十有一本。田官以獻,群 臣表賀。」

穆宗隆慶二年行耕籍禮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耕籍儀同。先期一日。預告奉先 殿。是日還宮。仍詣奉先殿。及弘孝、神霄等殿參謁 按《大政紀》。二年二月乙酉。聖駕親祭先農。躬耕籍田。

神宗萬曆二年令甘州拋荒地召人墾種者俟至六年量徵租銀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甘州拋荒堪種地畝,見今 召人墾種,俟至萬曆六年,量徵租銀一百五兩六錢 八分二釐五毫,以准年例。以後永為定規。」

萬曆十一年議准:「荒地聽軍民領種,永不起科。 按《明會典》十一年議准:陝西延寧二鎮丈出荒田,但 不在屯田舊額之內者,俱聽軍民隨便領種,永不起 科。各邊但有屯餘荒地堪墾者,俱照例行。」

萬曆二十六年從沈一貫奏,詔「山東修舉農政,令巡 按御史稽查勤惰,以為賞罰。」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正月,「大學士沈一貫奏山 東一省六府,地廣民稀,宜令巡撫得自選廉幹官員, 將該省荒蕪地土逐一查核頃畝的數多方。詔致能 耕之民,如江西、福建、浙江、山西及徽寧等處,不問遠 近,凡願入籍者,悉許報名,擇便官為之。正疆定界,置 署安插,辨其衍沃原隰之宜,以生五穀六畜之利。其 新籍之民,則為之編戶排年,為里為甲,循阡履畝,勸 耕勸織,禁絕苛暴,罷免追呼,止奢僭以養淳朴之性, 興禮讓以厚親睦之俗。以錢穀為市,使奸民無所覬 覦,貪吏無所漁獵。或又聽其寄學應舉,量增解額,以 作興之。聽其試武科,充吏役,納粟官以榮進之。毋籍 為兵以駭其心,毋重其課以竭其財。有恩造於新附, 而無侵損於土著。務令相安相信,相生相養。既有餘 力,又為之淘濬溝渠,內接漕流,以輕其車馬負擔之 力。使四方輻輳其間,則商賈紛來,魚鹽四出,而其利 益廣。不數年可稱天府。」上曰:「今財匱餉艱,公私俱困。 地方官員只圖那借別省,搜索窮民,全不講求地利 生財之法。覽卿奏,具見謀國忠猷,務本正論。行山東 撫按督率有司,著實修舉、毋得仍前虛應故事。還著 巡按御史稽查勤惰。以賞罰都添入敕內,永遠遵行。」

皇清

國初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農桑

國初令窪下地種稻、高粱、稗子、檾麻,高阜種粟、穀。

又令莊屯棉花發民間紡績,入八分宗室,各派匠役,令官員撥什庫,督課官屯人織布。又令駐防錦州等城漢軍,每壯丁五名,撥給牛一隻,以備耕種。又定縱馬食人田禾者,阿敦、大阿敦副管等各鞭責有差,照所踐穀數追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