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復業,而曠土尚多,戶部 復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 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詔頒之諸 路,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致荒者。 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 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 府言:「潭、鼎、岳、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 閑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受閑田者亦與之。」上 諭輔臣曰:「淮北之民襁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徠 之意。」
紹興七年。命禮官舉農蠶之祀。詔歸業人耕墾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五月壬申。命禮官舉農蠶之 祀。秋七月己丑。詔諸路歸業民墾田及八年始輸全 稅。八月乙卯。招歸正復業人。耕湖北京西閒田按 《禮志》。七年始舉享先農之禮。以立春後亥日行一獻 禮。又按志。七年始以季春吉巳日享先蠶。視風師 之儀。
按《文獻通考》:七年,太常博士黃積厚言,季春吉已享 先蠶,望下有司舉行。從之。禮科初依奏告例,後比擬 舊制,一視風師。四月,輔臣張浚奏:「雨既霑足,又即晴 霽,於蠶麥不妨。」上曰:「朕宮中亦養蠶,欲知民間蠶熟 與否,且可少知女工之艱難也。」
紹興八年三月己亥,蠲農器及牛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復買牛貸淮南農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十四年。詔以嗣歲之春。親載黛耜。躬三推禮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四年十一 月,詔以嗣歲之春。祇敬青壇。親載黛耜。躬三推之禮。 命臨安府守臣度城南之田,得五百七十畝有奇。乃 建思文殿、觀耕臺、神倉及表親耕之田。又詔毋建殿 宇。設幕殿席屋如南郊。事畢撤去。庶不擾民。太常丞 王湛謂:「《新儀》:帝乘耕根車,左輔奉耒耜,載以象輅,列 于仗內。政和八年,左輔奉耒耜于玉輅,耕籍使衛以 儀仗二千人,先詣壇所。」王之五輅,玉輅最貴。耕根一 名芒車,所謂農輿無蓋,車之無飾者也。齊代籍田,則 御史乘馬車,載耒耜于五輅之後,時以為禮輕,更用 侍中載于象輅。仁宗明道二年二月,帝乘「玉輅適耕 所,司農卿以耕根車載耒耜,前玉輅以行。今《政和儀》: 帝御耕根,而耒耜乃載于玉輅,輕重失序。請乘玉輅, 而以耕根載耒耜。」又謂:「端拱明道之禮備矣,政和中, 徽宗正之,故新儀最為簡要,宜遵而行。」 權工部侍 郎錢時敏奏:「耕籍使所乘車,禮官謂:象車,以象飾諸 末,諸班輪,八鑾左衡,左建旗,右載闒戟,駕馬四飾鞶 纓、輪衣、絡帶,皆繡以鑾。車高丈有五尺,廣丈,請下有 司製之。」甲子,禮官請「前三日司農以青箱奉九穀穜 稑之種進內,前二日,皇太后率六宮獻之于帝,次日 授司農,以待耕事。」《九穀種》以竹木箱為之,無蓋,飾以 青色,覆以青帕,三公、三少、宰臣、親王、使相五推,執政 臣、二省、臺諫九推,庶人終畝。又請少府製御耒耜二 及韜,皆飾以青。御耕青牛四,衣以青。從耕官每耒耜 用牛二頭,耒耜三十、牛六十,庶人四十人,並青衣,耒 耜四十、牛八十、鍤十、畚二十,各命有司具之。時敏又 謂:「象車小樣庳,請加高二尺,為丈有七尺,茵褥用紫。」 閏十一月癸酉,兵部請仗士二千,以太常鼓吹、黃麾 仗足之。前期閱習,前一日宿仗於皇城南門外。質明, 衛耒耜先往,禮官先用其半。又請:耕籍使用本品鹵 簿,王公六百八十有八人,請用其半。禮官請親耕日 命有司享先農。己巳,詔討論象車合製與否。禮官乃 謂:「新儀象輅載耒耜,宣和耕籍使乘象車。參考端拱 親耕,以耕根車載耒耜而使不乘車。請用《端拱禮》,耕 籍使朝服騎護耒耜,行於仗內,仗士千人,質明先往 壇所,以候車駕,罷象輅不製,惟製耕根車。」從之。 紹興十五年,詔來春親載黛耜,躬三推,禮令守令以 歲仲春出郊勞農。又王湛請皇后就禁中行親蠶禮, 不果行。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五年。太常 王湛言。「請按政和禮。建親蠶殿、蠶室繭館。請皇后就 禁中行親蠶之禮。」朝旨送禮部。下太常寺討論。不果 行。
按《玉海》,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詔「以來歲之春,祗袚 青壇,親載黛耜,躬三推之禮,以風示於四方」,從司封 郎中李澗之請也。太常討論典故,請營建於行宮之 南。車駕服履袍,乘平輦,詣思文殿,進膳畢,服遮天絳 紗,行親耕之禮。耕籍鹵簿儀仗,依《政和新儀》,用六百 八十八人。閏十一月六日丁丑,兵部太常以地狹,請 止用其半。奏可。 又按《玉海》。十五年閏十一月甲申。 司農簿宋樸請令守令以歲仲春出郊勞農。遂為故 事。
紹興十六年,親饗先農,遂耕籍九推。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壬辰,親饗先農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