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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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使,諸知鎮、城、堡、寨,職田四頃。正八品。外官市令,諸錄

事,諸防禦判,赤縣令,諸劇縣令,崇福埽都巡河官,諸 酒稅使,醋使,榷場副,諸都巡檢,職田四頃。烏魯古判 官,無按察司知事,大興府知事、招討司知事、諸副都 巡檢使,職田二頃。諸司屬丞,無。諸節鎮以上司獄,諸 副將,職田二頃。從八品外,諸州軍判官,諸京縣丞,諸 次劇縣丞,諸三品鹽司判官,漕運司管勾、永豐廣備 庫副使,左右別貯院木場使,職田三頃。諸麼忽,諸移 里菫,亦職田三頃。正九品外官,諸警巡判官,職田三 頃。諸縣丞,諸酒稅副使,職田三頃。市丞,諸司候,諸主 簿,諸錄判,諸縣尉,散巡河官,黃河埽物料場「官職田 二頃。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檢、副都巡檢,諸巡檢,並無。」 諸鹽場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副、永豐廣備庫判及 諸副將、隊將,皆職田二頃。諸州軍司獄,亦職田二頃。 從九品外官諸教授,職田二頃。司候判官,職田二頃。 諸防剌軍轄無。諸防剌以上,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 事,不問千里內外,公田三頃。諸職官若前官在任,而 後官已到,職田皆給後官。諸親王授任朝官兼外官 者,職田從職。

貞元元年五月乙卯以京城隙地賜朝官及衛士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元年遣使括田以授所遷之猛安謀克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正隆元年二月, 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分行大興府、山 東、真定府,拘括係官或荒閒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絕 戶地,戍兵占佃宮籍監外路官本業外增置土田及 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盡以授所遷之 猛安謀克戶,且令民請射而官得其租。」

世宗大定十七年拘籍冒佃官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定十七年六 月。邢州男子趙迪簡言。「隨路不附籍官田及河灘地。 皆為豪強所占。而貧民土瘠稅重。乞遣官拘籍冒佃 者。定立租課。復量減人戶稅數。庶得輕重均平。」詔付 有司。將行而止。復以近都猛安謀克所給官地。率皆 瘠薄。豪民租佃官田歲久。往往冒為己業。令拘籍之。 又謂省臣曰:「官地非民誰種,然女直人戶自鄉土三 四千里移來,盡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給之,久必貧 乏,其遣官察之。」又謂參知政事張汝弼曰:「先嘗遣問 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獵,因問之,則謂自起移 至此,不能種蒔,斫蘆為席,或斬芻以自給。卿等其議 之。」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盜耕者」,由其罪輕故 也。乃更條約立限,令人自陳,過限則人能告者有賞。 遣同知中都路轉運使張九思往拘籍之。按《張汝 弼傳》,汝弼拜參知政事,詔徙女直猛安謀克於中都, 給以近郊官地,皆瘠薄,其腴田皆豪民久佃,遂專為 己有。上出獵,猛安謀克人前,訴所給地不可種蓻,詔 拘官田在民久佃者與之,因命汝弼議其事,請《條約》 立限,令百姓自陳,過限許人首告,實者與賞。上可其 奏,仍遣同知中都轉運使張九思拘籍之。

大定十九年。戒括地官張九思。毋拘籍一切民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九年十二月 謂宰臣曰:「亡遼時所撥地與本朝元帥府。已曾拘籍 矣。民或指射為無主地租地。及新開荒為己業者。可 以拘括。其間播種歲久。若遽奪之。恐民失業。」因詔括 地官張九思戒之復謂宰臣曰:「朕聞括地事所行極 不當。如皇后莊、太子務之類,止以名稱,便為官地,百 姓所執憑驗,一切不問。其相鄰冒占官地,復有幸免 者,能使軍戶稍給,民不失業,乃朕之心也。」按《張九 思傳》:九思為大興少尹,同知中都都轉運使事,詔檢 括官田,凡地名疑似者,如皇后店、太子莊、燕樂城之 類,不問民田契驗,一切籍之。復有鄰接官地,冒占幸 免者,世宗聞其如是,召還戒之曰:「如遼時支撥地土, 及國初元帥府拘刷民間指射租田,近歲冒為己業, 此類當拘籍之。其餘民田,一旦奪之,則百姓失業,朕 意豈如此也。」

大定二十年,以行幸道隘,詔「沿路官地勿租與民」,命 拘所撥故太保阿里先地入官。又以官民無畜牧之 所,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四月以 行幸道隘。扈從人不便。詔戶部沿路頓捨側近官地 勿租與民耕種。又詔故太保阿里先於山東路撥地 百四十頃。大定初又於中都路賜田百頃。命拘山東 之地入官。五月諭有司曰:「白石門至野狐嶺。其間淀 濼多為民耕植者。而官民雜畜往來。無牧放之所。可 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

大定二十一年,以民不事耕稼,詔閱實,計口授地,又 拘籍冒占田地,賦民種佃。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上聞山東大 名等路猛安謀克之民,驕縱奢侈。不事耕稼。詔遣閱 實,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地有餘而力不贍者,方許招 人租佃。仍禁農時飲酒。三月乙丑,詔山後冒占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