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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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當不率而自效矣。」參知政事夾谷衡以為:若有 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種少,復恐廢壟畝之 田功也。上曰:「姑試行之。」六月,上問參知政事胥持國 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又問:「河 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是日,命近 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

明昌五年,詔行《區田法》,務從民便。又命郡縣開渠,引 河水溉田。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巳,尚書省進區田 法。詔相其地宜,務從民便。按《食貨志》:「五年正月敕 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 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上令尚書省。議既定, 遂敕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 三十餘畝,多種者聽。無水之地則從民便。仍委各千 戶「謀克縣官依法勸率。」又按《志》,五年閏十月,言事 者謂郡縣有河者可開渠引以溉田。詔下州郡。既而 八路提刑司雖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路言,安 肅定興二縣可引河溉田四十餘畝。詔命行之。 明昌六年春正月庚戌,罷陝西括地。十一月戊申,初 定縣官增水田陞除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六年二月「詔罷 括陝西之地。」又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 栿。所占步數。在私地有稅。官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 錢銀。是重併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 之用。未可除也。宜視實占地數除稅租。命他路視此 為法。」又按志。六年十月定制。縣官任內有能興水 利田及百頃以上者,陞本等首注。除謀克所管屯田, 能刱增三十頃以上,賞銀絹二十兩疋,其租稅止從 陸田。

承安元年初行區田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夏四月戊午,初行區種 法。民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五月 庚辰朔,觀稼於近郊,因閱區田。」按《食貨志》:「承安元 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 田者,丁種一畝,丁多者五畝止。」

承安二年,以馬百祿奏,不限區種畝數,又放閘水溉 百姓田。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二月九路 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五 畝即止。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制可。又 按志。二年敕放白蓮潭東閘水與百姓溉田。

承安三年,又命勿毀高梁河閘,從民灌溉。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泰和元年申明毀莊田樹木及鬻地土之禁并坐所臨長吏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書省言, 申明舊制,猛安謀克戶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 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汙萊,人戶闕乏,并 坐所臨長吏按察司以時勸督,有故慢者量決罰之, 仍減牛頭稅三之一。九月戊申,更定贍學養仕法。生 員給民佃官田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人」 百八畝,歲給以所入,官為掌其數。

泰和四年,行《區種法》,又定《屯田租佃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九月壬申,定屯田戶自種及 租佃法。按《食貨志》: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 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 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 以區種。農民見有利。自當勉以效之。不然督責雖嚴, 亦徒勞耳。」敕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亦 竟不能行。又按《志》,四年九月定制,所撥地止十里 內自種之數,每丁四十畝,續進丁同此,餘者許令便 宜租賃及兩和分種,違者錢業還主。上聞六路括地 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 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 之。按《孟鑄傳》,鑄累遷河平軍節度使,泰和四年,入 為御史中丞。是歲,自春至夏,諸郡少雨。鑄奏:「今歲愆 陽,已近五月,比至得雨,恐失播種之期。可依種麻菜 法,擇地形稍下處撥畦種穀,穿土作井,隨宜灌溉。」上 從其言。區種法自此始。

泰和五年,詔「括官田給軍,不許再告別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張行簡傳》:「五年,行簡改 順天軍節度使,到保州,上書曰:『比者括官田給軍,既 一定矣。有告欲別給者,輒從其告,至今未已。名曰官 田,實取之民以與之。奪彼與此,徒啟爭端。臣所管已 撥深澤縣地三百餘頃,復告水占沙鹹者三之一,若 悉從之,何時可定。臣謂當限以月日,不許再告為便』。」 下尚書省議,奏「請如實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種,本路 及運司佐官按視尚書省下按察司覆同,然後改撥。 若沙鹹瘠薄,當準已撥為定。」制曰「可。」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二月,上先聞六路括地時,其間 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