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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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畝。

按《後漢書質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獻帝建安十四年魏公開置芍陂屯田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三國魏志武帝本紀》。 建安十四年「秋七月,置揚州郡縣長吏,開芍陂屯田。」

按《劉馥傳》:「馥,沛國相人,建安初,太祖辟為司徒掾。」

後孫策所置廬江太守李述攻殺揚州刺史嚴象,廬 江梅乾雷緒、陳蘭等,聚眾數萬,在江淮間郡縣殘破。 太祖方有袁紹之難,謂馥可任以東南之事,遂表為 揚州刺史。馥受命,單馬造合肥空城,建立州治,南懷、 緒等皆安集之,貢獻相繼。數年中,恩化大行,百姓樂 其政,流民越江山而歸者以萬數。於是廣屯田,興治 芍陂及茹陂、七門、吳塘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蓄。 按《晉書食貨志》:漢自董卓之亂,百姓流離,穀石至五 千餘萬,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黃巾,欲經略四方,而苦 軍食不足,羽林監潁川棗祗建置《屯田議》,魏武乃令 曰:「夫定國之術,在於強兵足食。秦人以急農兼天下, 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良式也。」於是以任峻 為典農中郎將,募百姓屯田許下,得穀百萬斛。郡國 列置田官,數年之中,所在積粟,倉廩皆滿。既而又以 沛國劉馥為揚州刺史,鎮合肥,廣屯田,修芍陂、茹陂、 七門、吳塘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歷代為利。

齊王芳正始四年太傅司馬懿用鄧艾計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

按《三國魏志齊王芳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正 始四年,宣帝又督諸軍伐吳,因欲廣田積穀,為兼并 之計。乃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地。艾以為田良 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 運漕之道,乃著《濟河論》以喻其指。又以為昔破黃巾, 因為屯田,積穀許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 南。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為大役。陳、蔡 之間,土下田良,可省許昌左右諸稻田,并水東下,令 淮北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分休,且佃且守,水豐常收, 三倍於西。計除眾費,歲完五百萬斛以為軍資,六七 年間,可積三千萬餘斛於淮北,此則十萬之眾五年 食也。以此乘敵,無不剋矣。」宣帝善之,皆如艾計施行。 遂北臨淮水,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泚水四百餘 里。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廣淮、揚百 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潁,大治諸陂於潁南潁北, 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 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雞犬之聲,阡陌相屬。每東南 有事,大軍出征,汎舟而「下,達于江淮,資食有儲,而無 水害」,艾所建也。按三國志鄧艾傳係正始二年餘俱同

武帝   年有司奏請限田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帝平吳之後, 有司奏詔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 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槁之 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 大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 有者皆聽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 則不課。」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 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 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 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 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 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

泰始四年御史中丞傅元上課田務多頃畝之病詔善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傅元傳》,元泰始四年,為 御史中丞,上便宜五事,其四曰:「古以步百為畝,今以 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所覺過倍。」近魏初課田,不務多 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 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 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非與曩時 異。「天地橫遇災害也,其病正在於務多頃畝而功不 修耳。竊見河堤謁者石恢,甚精練水事及田事,知其 利害。乞中書召恢,委曲問其得失,必有所補益。」詔曰: 「如所論皆善。深知乃心,廣思諸宜動靜以聞也。」 泰始五年,以汲郡太守王宏督勸開荒五千餘頃,賜 穀千斛。

按《晉書武帝本紀》,「五年冬十月丙子,以汲郡太守王 宏有政績,賜穀千斛。」 按《食貨志》:「五年十月,詔以司 隸校尉石鑒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遵化有 方,督勸開荒五千餘頃,遇年普饑,而郡界獨無匱乏, 可謂能以勸教,時同功異者矣。其賜穀千斛,布告天 下。」

咸寧三年杜預疏請決瀝陂堨以利田畝從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寧三年詔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