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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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墾田五十頃。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黑齒常之傳》:「常之調露 中拜河源道經略大使,因建言河源當賊衝,宜增兵 鎮守,而運饟須廣。乃斥地置烽七十所,墾田五千頃, 歲收粟斛百餘萬。」

中宗嗣聖十二年即武后證聖元年周開置屯田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地理志》楚州淮陰郡寶 應註:「西南八十里有白水塘」、羨塘。證聖中開置屯田。

元宗開元 年以所廢職田議置屯田中書侍郎李元紘諫止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李元紘傳》:「元紘開元初 為萬年令,擢京兆少尹,三遷吏部侍郎,拜中書侍郎,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是時廢京司職田,議者欲置屯 田,元紘曰:『軍國不同,中外異制。若人閒無役,地棄不 墾,以閒手耕,棄地,省饋運,實軍糧,於是有屯田,其為 益尚矣。今百官所廢,職田不一,縣弗可聚也。百姓私 田,皆力自耕,不可取也。若置屯,即當公私相易,調發 丁夫,調役則業廢於家,免庸則賦闕於國,內地為屯, 古未有也。恐得不補失,徒為煩費』。」遂止。

開元九年正月括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宇文融傳》,「時天下戶版 刓隱,人多去本籍,浮食閭里,詭脫繇賦,豪弱相并,州 縣莫能制。融由監察御史陳便宜,請校天下籍,收匿 戶羨田佐用度。元宗以融為覆田勸農使,鉤檢帳符, 得偽勳亡丁甚眾,擢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融乃奏 慕容琦、韋洽、裴寬、班景倩、厙、狄履溫、賈晉等二十九 人」為「勸農判官假御史分按州縣,括正丘畝,招徠戶 口而分業之。又兼租地安輯戶口使」,於是諸道收沒 戶八十萬田亦稱是。

按《通鑑》,九年二月「丁亥,以宇文融為括田使,括逃戶 及籍外田。」

開元十年。敕「停給職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十年六月敕: 「所置職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變通, 應須刪改。其內外所給職田,從今年九月以後,並宜 停給。」

開元十八年,復給京官職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八年「復給京 官職田。」

按:《冊府元龜》「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論時政上疏 曰:竊見天下所簡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以外,更 合所在編附,年限向滿,須准居人。更有優矜,即此輩 僥倖。若全徵課稅,即目擊未堪。竊料天下諸州,不可 一例處置,且望從寬。鄉有剩田州作法。竊計有剩田 者,不減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給;其剩地者,三 分請取,一分已下。其浮戶任其親戚鄉里相就,每十 戶已上共作一坊,每戶給五畝充宅,并為造一兩口 屋,開巷陌,立閭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鄰 不失丁別」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田,任其自營種卒,其 戶於近坊更供給一頃,以為公田,共令營種。每丁一 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營公田 一頃,不啻得足,計早收一年,不減一百石,使納隨近 州縣,除役三百六十日外,更無租稅。既是營田戶,且 免征行,安樂有餘,必不流散。官司每丁納收十石,其 粟更不別支用。每至不熟年,計別三十價,然後支用, 計一丁一年,還出兩石已上,亦與正課不殊。則官收 其役,不為矜縱;人緩「其稅,又得安舒,倉廩日殷,久遠 為便。其狹鄉無剩地,客戶多者,雖此法未該准式許 移窄就寬,不必須要留住。若寬鄉安置得所,人皆悅 慕,則三兩年後,皆可改塗。棄地盡作公田」,狹鄉總移 寬處,倉儲既實,水旱無憂。

開元十九年,初置《職田頃畝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九年初置職 田頃畝簿,租價無過六斗,地不毛者,畝給二斗。 開元二十三年,詔百姓口分永業田,不許買賣典貼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九 月詔曰:「天下百姓口分永業田,頻有處分,不許買賣 典貼。如聞尚未能斷,貧人失業,豪富兼并,宜更申明 處分,切令」禁止。若有違犯,科「違敕罪。」

開元二十五年,定口分永業田及諸驛封田、諸屯戍 田之制。又令陳、許、豫、壽四州稻田分給百姓均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制度田以步 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 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 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 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 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 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 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 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