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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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太宗本紀》。「三年八月丙辰。詔以于諧里河臚 朐河之近地。給賜南院歐墐突呂乙斯勃。北院溫納 河剌三石烈人為農田。」

聖宗統和七年六月辛酉詔燕樂密雲二縣荒地許民耕種免其賦役十年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八年。五月丙申。詔括民田。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九年春正月辛卯,仍罷括田。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二月丁巳。詔「品部曠地。令民耕種。」三月 戊辰。募民耕灤州荒地。免其租賦十年。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五年,「募民耕 灤河曠地。十年始租。」此在官閒田制也。又詔「山前後 未納稅戶並於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入稅。」此私 田制也。

太平七年六月禁諸屯田不得擅貨官粟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太平七年詔諸 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貨,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 賦。此公田制也。餘民應募,或治閒田,或治私田。則計 畝出粟,以賦公上。」

宋一

太祖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二年春正月壬子,謂宰臣曰: 「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常慎其選,以見朕意。」 按《文獻通考》,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 不實,至是,上精擇其人,仍加戒飭。未幾,館陶令坐括 田不實,杖流海島,人始知畏。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姦,稅不均適,由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萊。」 上憫之,乃詔禁止,許民闢土,州縣無得檢括,止以見田為額。

建隆 年,命官分詣諸道均田。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農田之制,自五 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 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 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 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 十為差,梨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 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 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 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 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 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 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 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 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乾德二年三月左司外郎張澹上井田制度戶籍沿革數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開寶七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檢嶺南民田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 年置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宗太平興國 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 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 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里胥 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為 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於農務者,農師謹察 之」,白州縣論罪,以警游惰。所墾田即為永業。

端拱二年開屯田營田興置方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二年二月壬子朔,令河北東 西路招置營田。三月癸亥,作「方田。」 按《食貨志》,「前代 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餽饟。宋太宗 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 業,州縣多閒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于海, 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 二」百里,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 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 邊廩而限戎馬。」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 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 極言非便。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 田之議遂寢。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 營田,尋亦罷。六宅使何承矩請於順安砦西引易河 築堤為屯田。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 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會滄州臨 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 費功力。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 五年閒,公私必大獲其利。」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 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