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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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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渭地方數百里,舊皆民田,今無復農事。可即其地 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 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 疏奏不用。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並邊 置屯田」,迄不能成。

天聖七年八月丁亥,詔「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 直均給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天聖間,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 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廷方議措置,令 未下,天子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然傷之。詔復 給職田,即毋得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 以枉法論。」

按《玉海》,七年八月丁亥,詔天下職田租送官,以數上 三司均給之。先是上封事者乞停廢職田,七月丙子, 詔資政殿學士晏殊等詳定。殊等上議,詔依奏停罷。 天聖九年二月癸巳,詔復郡縣職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九年二月癸巳,詔曰:天下吏給職田,所以養 廉節也。比詔有司,皆從停罷,如聞勤事之吏,祿薄不 足以自養,其復職田。」

明道元年夏四月戊午知棣州王涉坐冒請官地為職田配廣南牢城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詔還市給僧寺民田,收其直入官。又密敕 成德守劉平建《方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道二年,殿中 侍御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詔市民田 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直入官。後承平寖久, 勢宦富姓,占田無限,兼并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 止焉。」

按《玉海》二年,成德守劉平奏:「自邊吳淀望長城口,乃 契丹出入之地,東西不及一百五十里。今契丹多事, 我乘此以引水植稻為名,以開方田,四面穿溝,屈曲 為徑路,纔令通步兵,引曹鮑、徐河及雞距泉分注中 溝,則數載之後,必有成績。」遂密敕平漸建方田而待 禁。劉宗言又請種木於西山之麓,以法榆塞,云可以 「限胡騎。」

景祐 年令大理丞郭諮括民田均其賦未幾罷之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郭諮傳洺州肥鄉田賦不平諮攝令以千步方田法四出量括遂得其數除

無地之租者四百家,正無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賦八 十萬。會三司議均稅法,知諫院歐陽修言「惟諮方田 法簡而易行。」詔諮與孫琳均蔡州上蔡縣稅。後三司 議均田租,諮陳《均括之法》四十條。

按《文獻通考》:景祐時,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 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祕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 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名田,願 召二人者。」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 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 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 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康定元年春正月壬戌賜國子監學田五十頃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置陝西營田務命都總管司經置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元年冬十月「甲午,置陝西營 田務。十二月戊寅,詔陝西四路總管及轉運使兼營 田。」

按《玉海》,「慶曆元年十月十八日甲午,命陝西漕司度 隙地,置營田務。辛丑,詔陝西都總管司經置營田,以 助邊計。」

慶曆二年,以京西閒田處蕃族假同州沙苑牧地為 「營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戌,詔以京西閒田 處內附蕃族無親屬者。」

按《玉海》,「二年正月乙丑,假同州沙苑牧地為營田,未 幾罷。」

慶曆三年十一月壬辰,限職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慶曆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 按《玉海》,三年十一月壬辰,詔曰:先帝詔復公田,合《王 制》班祿之差,得聖人養賢之義。然郡縣受地,有無不 齊,編審補員,權利為倖。所宜給其所未給,均其所未 均。大藩府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餘並四 頃,節鎮十五頃,防、團以下州軍十頃,小軍監七頃,縣 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並 四頃。簿、尉,萬戶以上各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 畝,不滿五千戶並二頃。」

慶曆四年八月辛卯,命「賈昌朝領天下農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六年。命夏安期等相度興置緣邊屯田不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