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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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副之,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

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 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 帥臣兼領營田。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 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 軍儲,賜詔獎諭焉。

按《玉海》,六年二月庚子,諸路宣撫使、制置大使兼營 田大使。壬寅,安撫兼營田使。六月二十一日丁巳,營 田官王弗候對,上謂輔臣曰:「一二年就緒,庶寬民力。 昨在會稽,嘗書《趙充國傳》賜諸將,但上下不能奉承。」 七月六日壬申,詔提領江淮營田公事置司建康,樊 賓為之,王弗副之。 又按《玉海》,六年七月壬申,置營 田司。

紹興七年,罷營田司,以監司領其事,以帥臣兼提領 營田,以歸業人耕閒田,以賊徒田及逃田充官莊,以 沒官田聽民買種,以吳玠營田有收,詔獎之。又呂頤 浩募民修復龜塘以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六月乙未。罷江淮營田司。令 諸路安撫、轉運司兼領其事。八月乙卯,招歸正復業 人耕湖北京西閒田。 按《食貨志》。「七年,以賊徒田舍 及逃田充官莊。其沒官田依舊出賣。」 又按《志》「初,五 代馬氏於潭州東二十里因諸山之泉築堤瀦水,號 曰龜塘。溉田萬頃。其後堤壞歲旱。民皆阻饑。七年,守 臣呂」頤浩始募民修復,以廣耕稼。

按《文獻通考》:「七年,監中嶽李寀言,營田之官,或抑配 豪戶,或強科保正,田瘠難耕,多收子利。張浚亦覺其 擾,請罷司,以監司兼領。」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內見 帶營田使名者即仍舊。

按《玉海》,「七年六月乙丑,詔帥臣兼提領營田。九月,吳 玠於興元、洋州營田,收二十萬石,詔獎之。」

紹興八年三月,以吳玠《營田法》頒示諸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紹興九年,以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及流徙 未歸者,聽見佃人依舊承佃。」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宗正少卿 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十有四年,出違十年 之限及流徙僻遠,卒未能歸者,望詔有司別立限年。」 戶部議:「自復降赦日為始,再期五年,如期滿無理認 者,見佃人依舊承佃。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有墳 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給還。」從之。

紹興十二年,以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十害,乃 以椿年為兩浙轉運副使,措置經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十一月癸巳,以左司郎中 李椿年為兩淮轉運副使,專治經界。」 按《食貨志》:「十 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 江歲入昔十七萬有奇,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 纔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覈實,自平 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 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亦言其說簡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 私之利。」以椿年為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椿年 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 除害,不增稅額。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 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 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產,六兵火後 稅籍不失,爭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隱賦多,公 私俱困,九、豪猾戶目陳詭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 無肯售。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

按《玉海》: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癸巳,淛漕李椿年言:「仁 政必自經界始。兵火之後,文籍散亡,戶口租稅,雖版 曹尚無所稽考,況州縣乎富者兼并,貧者困弱,皆由 經界之不正。臣嘗有按圖覈實之請,其事之行,始於 吳江知縣石公轍,欲望斷而行之,將吳江已行之驗 施於一郡,一郡理然後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後施之 天下,行之以漸,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詔委椿年措 置,遂置局於平江。

紹興十三年六月,詔頒《經界法》於天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紹興十四年八月庚寅,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仍治 經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三年,以提舉 洪州玉隆觀胡思、直顯謨閣徐林議沮經界,停官遠 徙。以民田不上稅簿者沒官,稅簿不謹書者罪官吏。 時量田不實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 「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願許陳首追正。」椿 年為之輕刑省費甚眾。十四年,以椿年權戶部侍郎, 措置經界,尋以母憂去。

紹興十五年。以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并詔戶 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以官田可耕者給還違期歸 業人。又四川宣撫副使開營田三千餘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