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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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多於屯田。」蓋並邊之地,久荒不耕則穀貴,貴則 民散,散則兵弱。必地「闢,耕廣則穀賤,賤則人聚,聚則 兵強,此理所必然也。」惟毋責屯田之虛名,而先究墾 田之實利,則庶幾矣。臣請試陳今日所當墾之田,如 利之西路,則皂郊之內湫池諸谷,水關之內崖石諸 鎮;利之東路,則洋川之內青座、華陽、鳳集之內盤車 諸嶺。大率昔為膏腴,今成荒棄。至於金州,近襄,亦多 有之,「其田去虜或百里,或二三百里,有高山大陵之 險可據,有原堡兵戍之援可恃,亦有賊騎從來所不 曾至之處,若更得土豪之助,則指日可成。今聞三路 土豪之為忠義者,有願自備費用,自治農器,自辦耕 牛,自用土人,各隨便利趁時開墾,及秋布種。其間亦 有願略資官司給助者,亦自不多。若聽其施工,略計 所耕可數千頃,則明年此時便收地利,縱官未立額, 或量行輸租,潛裕兵民,使漸食賤粟,比之頃歲,人苦 斛貴,官苦糴貴,其利害豈不萬萬相絕乎!況耕田之 民又皆可用之兵,不數年間,邊食既豐,兵丁亦足,萬 一有警,呼吸成聚,家自為守,人自為戰,比於倉卒遣 兵戍守,亦萬不侔。」若是,則「雖無屯田之名,而有屯田 之實,無養兵之費,而又可潛制驕蹇之兵,不惟不畏 殘虜,亦可不畏他盜。積以歲月,則今之墾田,又可為 後之屯田,今之耕夫可為後之精兵。救蜀大弊,為蜀 永圖,無出於此。」或者之所慮,不過寇抄耳。然虜常蕩 劫我梁洋及五州,知無所得。今方與韃夏相持,未必 遽議再入,目前,可以暫紓。失今不為,則後悔無及。臣 比得蜀中近聞興元、金州兩戎司探報,「虜方科民牛 具,開耕鳳翔荒田。」又聞西和一帶邊民,覘知虜亦厭 兵,願各耕種,人自為守。夫墾荒之利,虜猶知為之而 我不敢為;原堡之固,虜知葺之而我弗敢葺。悠悠歲 月,坐長寇仇,臣不知所以為策矣。比者關外連歲荒 歉,今年蕎麥大熟,邊民無裏外咸知耕播之利。聞朝 廷施行屯田指揮下日,西和一帶願耕者雲合風偃, 動以千數,人心若此,何可失也!若夫屯田,則先督諸 將修葺原堡,候畢日,併將極邊荒田盡數耕播。行之 以漸,要之以久,不數年間,邊備隱然,以戰則勝,以守 則固,保蜀之策,無大於此。

嘉定十七年。命臣提督營屯田。臣僚言官豪侵占鑑 湖。有妨溉田。請戒有司省視。又衛涇奏乞嚴禁圍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七年春正月癸亥。命淮東西湖 北路轉運司提督營屯田 按《食貨志》。「十七年臣僚 言越之鑑湖。溉田幾半。會稽興化之木蘭陂。民田萬 頃。歲飲其澤。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狹。宜戒有司每歲 省視,厚其瀦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防灌溉」,皆次 第行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衛涇奏言:「國家承平之時,京 師漕粟多出東南,而江浙居其大半。中興以來,浙西 遂為畿甸,尤所仰給,歲獲豐穰,霑及旁路,蓋平疇沃 壤,綿亙阡陌,有江湖瀦泄之利焉。大抵二浙地勢高 下相類,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水少則汲湖水以 溉田,水多則泄田水由江而入海,惟瀦泄兩得其便, 故無水旱之憂,而皆高腴之地。自紹興末年,因軍中 侵奪瀕湖水蕩,工力易辦,創置堤埂,號為『壩田,民田 已被其害,而猶未至甚者,瀦水之地尚多也。隆興、乾 道之後,豪宗大姓相繼迭出,廣包強占,無歲無之。陂 湖之利,日朘月削,已亡幾何,而所在圍田,則遍滿矣。 以臣耳目所接,三十年間,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蕩者, 今皆田也』。」夫陂湖之水,自常情觀之,似若無用,由農 事言之,則為甚急。陂湖廣衍,則瀦蓄必多,遇旱可以 灌溉;江流深浚,則通泄必快,遇水不至泛溢。儻瀦水 之地或至狹隘,則容受必少。旱即易涸,立見焦枯。水 源既壅,而江流填淤,則疏泄甚難;水即易盈,蕩為巨 浸。事之利害,豈不較然易知,州縣監司所當禁戢。然 圍田者無非形勢之家,其語言氣力足以凌駕官府, 而在位者每重舉事而樂因循,故上下相蒙,恬不知 怪,而圍田之害深矣。議者又曰:「圍田既廣,則增租亦 多,其於邦計,不為無補。」殊不思緣江並湖,民間良田 何啻數千百頃,皆異時之無水旱者。圍田一興,修築 塍岸,「水所由出入之路,頓至隔絕。稍覺旱乾,則占據 上流,獨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視,無從取水。逮至水溢, 則順流疏決,復以民田為壑。設若圍田,僥倖一稔增 租,所入有幾,而當歲倍收之田,小有水旱,反為荒土 常賦所損可勝計哉!所謂增租,既不繫省額,州縣得 以移用,徒資貪黷之吏耳。此其輕重得失,又不待智 者而後辦也。矧惟祖宗成憲,諸瀦水之地眾共溉田 者,輒許人請佃承買。今佃買者以違制論,立法之意, 可謂明白。前者臣僚累嘗奏請,朝廷非不施行,臣姑 疏其一二,諸路如有承買瀦水地者,悉與改正。此紹 興二十八年指揮也。凡係積水草蕩,今後並不許請 佃,雖陳乞撥賜,亦許守臣執奏。」此乾道五年九月指 揮也。詔兩浙漕臣及提舉常平官并逐州守臣常切 覺察,如官民戶及寺觀圍築田畝填塞水道,具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