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十
明二〈孝宗弘治六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
萬曆六則〉
食貨典第五十卷
田制部彙考十
明二
孝宗弘治二年令皇莊及勳戚莊田災傷俱照民田分數徵收諸王不得置買田地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令皇莊及皇親公、侯、駙馬伯等 官莊田,如遇災傷,俱令照依民田災傷分數徵收。其 各處王府,不許置買田地,霸占民業。」
弘治三年奏准、皇親權要之家、奏討地土、非奉旨不 行。敢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問罪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今後如有皇親并權豪勢要之 家奏討地土,非奉旨看了來說,一切立案不行,仍要 追究撥置主謀之人,參送問罪。」本部仍行都察院,轉 行巡視五城及巡按御史,出榜曉諭,禁約軍民人等, 敢有投託勢要之家,充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莊人 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事發悉照天順并成化十 「五年欽奉《敕旨》事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弘治四年題准、「四川官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 軍餘耕種」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題准行四川,令管屯僉事將官 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軍餘耕種。願認糧者,亦 准與查明分數,照例徵收本色,不許徵銀花銷。 弘治十一年,令錢糧地不許王府奏討。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今後額辦錢糧田地,不許王府 奏討。」
弘治十三年題准、軍民人等、將各田地占種投獻、及 官勢家捏契典賣者治罪。又許進勘實河間貴戚莊 田、疏係民業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凡軍民人等將爭兢不明并 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 府及內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 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寺觀及應得之人管業。其受 投獻家長并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 處空閒地土,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 有占種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按《大政紀》:十三年二月,命戶部左侍郎許進往勘河 間貴戚莊田事,疏係民業,上從之。進會巡撫高銓 勘冤,聲撼野,至毆州縣吏,不得行,許遽欲執以復命, 銓曰:「若是,固為民至意,萬一不測,如民重得罪何?請 勘實以聞。」上雅愛小民,必不忍奪其生業,以利左右。 進以為然,逐一勘實,遂疏實係民承買納稅養馬地 土,「宜照舊管業,《事得不行》。」
弘治十五年上各省田土之數。又奏准、令各處管屯 官造《屯田冊》
按:《明會典》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在田 土,總計六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八十一畝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二頃 七十一畝七分七釐。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萬二千三百五十二頃四 十六畝六分七釐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二百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二十 八頃四十六畝六分二釐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三萬五千一百六十六頃 一十七畝七分九釐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五十四萬二千九百二十九頃 三十七畝六分三釐八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九萬八百九頃三十三畝 九分三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一萬六千九十九頃六十 八畝四分七釐
陝西布政司田土、計二十六萬六百六十二頃八十 一畝八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七千八百六十九頃六 十二畝六分五釐零
廣東布政司田土、計七萬二千三百二十四頃四十 六畝一分六釐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七千八百四十八頃一 畝七分零
雲南布政司田土、計三千六百三十一頃三十五畝。 貴州布政司田土、自來原無丈量頃畝。每歲該納糧 差、俱於土官名下、總行認納、如洪武年間例
順天府田土、計六萬八千七百二十頃一十三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