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江南通志》。三年八月辛亥。以江南旱。遣使存撫。 大中祥符四年。振京兆旱。遣使安撫江淮南水災。又 蠲濱、棣水災田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五月辛卯,京兆旱,詔振之。六 月丙寅,遣使安撫江、淮南水災,許便宜從事。秋七月 己丑,詔先蠲濱、棣州水災田租十之三,今所輸七分, 更除其半。」
大中祥符五年,振恤水旱饑民,以「占城稻種」,教江淮、 兩浙民種之,出內帑錢博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寅,詔官吏安撫濱、棣 被水農民。五月辛未,江淮、兩浙旱,給占城稻種,教民 種之。八月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 州縣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十二月乙酉,振泗 州饑。是歲,京城、河北、淮南饑,減直鬻穀,以濟流民」 按《食貨志》:「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 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 者蒔之,蓋早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按《玉海》,五年五月,出內帑緡錢,命三司博糴。
大中祥符六年,給饑民粥併常平倉,又發廩賤糶以 濟饑民。
按:《宋史真宗本紀》:六年「夏四月庚辰,詔淮南給饑民 粥,麥登乃止。」
按:「《玉海》六年并兩赤縣倉入在京常平倉。」
按《杭州府志》:「六年冬十月,杭州奉詔發廩,賤糶以濟 饑民。」
大中祥符七年,振儀州饑,給復棣州流民,又除被災 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紀》:「七年三月辛丑,發粟振儀州饑。六 月丙子,詔棣州經水流民歸業者,給復三年。八月乙 卯,除江淮、兩浙被災民租。」是歲,淮南、江浙饑,除其租。 大中祥符九年,行陝西平糶,振諸州饑。又詔「留上供 米備饑年,民有出粟振饑者賜爵。」
按:《宋史真宗本紀》:「九年二月甲午,延州蕃部饑,貸以 邊穀。夏四月丙申,振延州蕃族饑。八月丙子,令江淮 發運司留上供米五十萬,以備饑年。戊子,以旱,罷秋 宴。九月庚戌,以不雨,罷重陽宴。甲寅,雨。督諸路捕蝗。 丁巳,詔以旱蝗得雨,宜務稼省事及罷諸營造。己巳, 詔民有出私廩振貧乏者,三千石至八千石第授助 教、文學、上佐之秩。」是歲,諸州有隕霜害稼及水災者, 遣使振卹,除其租。
按:《玉海》,「九年正月,行陜西平糶。」
天禧 年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災傷即定蠲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初,詔諸路 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 即須上聞,違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 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不得過 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 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 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太祖時,亦或遣官 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至是,又以 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
天禧元年,詔「州郡發常平倉振災。諸路饑,詔撫卹平 糶。發廩蠲租,貸其種糧。」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二月庚午,詔振災,發州 郡常平倉。三月辛酉,令作淖糜,濟懷、衛流民。五月戊 戌,詔所在安卹流民。己未,諸路蝗食苗,詔遣內臣分 捕,仍命使安撫。十一月乙卯,大雪,帝謂宰相曰:『雪固 豐稔之兆,第民力未充,慮失播種。卿等其務振勸,毋 遺地利』。」十二月辛卯,詔陜西緣邊鬻穀者勿筭。是歲, 諸路蝗,民饑,鎮戎軍風雹害稼,詔發廩振之,蠲租賦, 貸其種糧。
按《玉海》元年十一月。減河北便糴。 又按《玉海》元年。 詔災傷州。以常平倉元糴價出糶。
按:《荒政考略》:元年,濮州侯日成上言:「本州富民儲蓄 不少,近價值日增,乞差使臣與通判點檢,量留一年 支費,餘悉令糶。」真宗有旨,勸誘出糶,不得擾富民。 天禧二年,河北、京東西饑,振之。又命諸路振以淖糜 糧種。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寅,振河北、京東饑。 己未,遣使諭京東官吏安撫饑民,又命諸路振以淖 糜。二月庚辰,振京西饑。三月丙辰,先貸貧民糧種,止 勿收。是歲,陝西旱,振之。」
天禧三年八月庚戌,遣使撫卹京東西、河北水災。是 歲,江、浙及利州路饑,詔振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四年,振「諸路民饑,發粟、減租、貸牛、種。」又詔「諸路 增置常平倉,勸收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癸未,遣使安撫淮南、江、 浙、利州饑民。辛丑,發唐、鄧八州常平倉,振貧民。三月 戊午,以淄州民饑,貸牛、種。甲子,振蕃部粟。己亥,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