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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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始有移民就穀之事 。愚案:「平其興」 ,亦當如旅師,謂平均其所興舉之粟以給之 。黃氏曰:「《司稼》巡稼,知歲之豐凶、民之寬急,為最切,故通掌其事。」

《春官》大宗伯,卿一人。大宗伯之職,以荒禮哀凶札。

鄭康成曰:「荒,人物有害也。《曲禮》曰:『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馳道不除,祭事不縣,大夫不食祿,士飲酒不樂。札讀為截,謂疫癘』。」

《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珍圭 以徵守,以恤凶荒。

易氏曰:「珍,有貴重之義 。」 鄭鍔曰:「考《玉人》之職,不言珍圭。」 杜氏謂「珍當為鎮。」 康成謂為王使之瑞節,俱制大小,當與琬琰相依。不以為鎮圭者,人君守之以鎮安天下之圭,安可付之使者,執以出使乎?然諸侯守土,王欲徵之;凶荒之際,王欲恤之,遣使以往,詎可無所執?此所以作珍圭,惜其尺寸不傳,今無所考,非鎮圭斷可知矣。杜子春言「諸侯為一國之鎮,凶荒民有遠志,欲鎮安之。」 其說則然,改字以從己意不可也。

《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掌王 之吉凶衣服。大札,大荒、大烖,素服。

易氏曰:「素服如《喪禮》」 ,恐懼修省之意,與《膳夫》言不舉之意同。

《大司樂》,「中大夫二人。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 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凶, 令弛縣。」

《鄭康成》曰:「凶,凶年也。弛釋下之,若今休兵鼓之為。」

《保章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以五雲之物,辨吉凶、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鄭康成曰:「物,色也,視日旁雲氣之色。降,下也,知水旱所下之國 。」 李嘉會曰:「氣為祲,形為象 。」 王昭禹曰:「言降豐、荒之祲象,則與《視祲》所謂敘降同矣。蓋下其說於國,使民知之焉,故謂之降。事未至而使之備,患未生而使之防,先王所以仁民也,可謂厚矣。」

《秋官》士師,下大夫四人。士師之職,若邦凶荒,則以荒 辯之灋治之。

劉迎曰:「荒辯之法,所以別其荒歲之輕重,而知其中年、凶年、無年,欲為移民、通財、糾守緩刑之備,使凶札而無辨,安知食二鬴與不能人二鬴者哉?上饑則發上年之粟,中饑則發中年之粟,下饑則發下年之粟,未必不自荒辯之法知之。先儒既以辯為別,又改為貶,而援刑貶為證,則荒辯豈特緩刑之一乎 ?」 劉執中曰:「不辯其荒而概施救政,則僥倖之民出矣。故士師治以荒辯之法 。」 鄭司農曰:「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師別其教條,是為荒別之法 。」 鄭鍔曰:「《司徒》荒政有緩刑,而無移民、通財、糾守事,獨掌於此。蓋不移民、不通財、不糾守者,斯待以刑也。凡此皆荒貶之法,以治凶荒之時,不用平時之法。先儒謂辯當為」 貶,引「朝士慮刑貶」 為證。余以為貶則減損也。若夫凶荒之時,當辯論其荒之輕重而講究時事,以為辯救之法,不必改為貶也。

林椅曰:「荒政雖有六聯,而《荒辯》之法存於士師。」

蓋鄉合之聯,民人什伍,有以糾其守,而後「荒政可舉。」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王昭禹曰:「移民,若梁惠王移其民於河東。通財,若晉饑秦輸之粟。糾守,則糾四封之守以防寇警。緩刑,則刑雖不可去,亦緩之而不急 。」 劉執中曰:「民可徙則移之就穀,不可徙則移穀以賙之 。」 王氏《詳說》曰:「大曰邦,小曰國。」 此鄭氏之說也。邦為王者之邦,國為諸侯之國正。以大宰掌建邦之六典,大司徒掌建邦土地之圖,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地示、人鬼之禮」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 ,豈非邦為天子之事乎?惟《大司馬》「掌建邦國之九法」 ,言邦及國兼諸侯而言耳,此《周禮》之法言也。然邦為王者之邦,亦為諸侯之邦也。且移民通財非王者之事,《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 ,未嘗言移民通財也。《大司徒下大夫》云:「大荒大札,則令邦國移民通財。」 是移民通財,所以待諸侯也。此云「令移民通財」 ,而繼之於若邦凶荒之後,是邦又為諸侯之邦也。然則「邦國」 字無定說。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若 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賈氏曰:「縣鄙謂六遂。不言六鄉者,舉遂則鄉在其中 。」 劉迎曰:「刑之貶而以朝士慮之者,蓋凶荒、札喪、寇戎之際,法不寬減,則民滋不安,而盜賊之變起,正朝士所當慮,而令邦國、都家、縣鄙議刑,貶也。先儒以減用為慮,貶朝士何與於減用哉?」

小行人,下大夫四人。若國凶荒,則令賙委之。

王昭禹曰:「穀不熟為凶,凶甚而為荒,凶荒則在所賙委,以利周之,謂之賙,以聚與之,謂之委 。」 《賈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