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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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下年豫納秋糧。其米在場,聽令竈戶將鹽於附近 場分上納,即照時價給還糧米食用。於時米貴鹽賤, 官得貸鹽積聚、民得食糧安生,上下賴之。

正統四年,詔諸路添設佐貳官,撫治流民。大學士楊 士奇上《備荒之策》,命戶部急行之。又條示寬恤災傷 貧民事宜,及旌獎出穀,賑濟義民。

按《明會典》。「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 司所屬并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 簡,地方革罷。」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十月,大學士楊士奇上言:堯湯 之世不免水旱,而堯湯之民不聞困瘠者,有備故也。 我太祖皇帝篤意養民,備荒有制,天下郡縣悉出官 鈔,糴穀貯倉,以時散斂。又相其地開濬陂塘,修築圩 壩,以備水旱,小大之民,各安其業。歲久弊滋,豪猾侵 漁,穀盡倉毀,凡諸水利亦多湮廢,或被占奪。稍遇凶 荒,民無所賴。風憲官不行舉正,守令漫不究心,事雖 若緩,所繫甚切。請擇遣京官廉幹者,往督有司,凡豐 稔州縣,各出庫銀平糴,儲以備荒,陂塘圩壩皆令修 復,具實奏聞。郡縣官以此舉廢為殿最,風憲官巡歷, 各務稽考,仍有欺蔽怠廢者,具奏罪之。庶幾官有備 荒之積,民無旱潦之虞。仁政所施,無切於此。」上曰:「此 祖宗良法美意。命戶部急行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詔曰:『朕以眇躬,嗣承大統,仰惟天 眷之隆,祖宗創業之難,夙夜祗慎,用圖治理,以寧萬 邦。一切不急之務,悉已停罷。尚念群生樂業,上協天 心,切慮民情幽隱,庶職未盡得人,承流宣化有所未 至,深歉於懷。茲當春和,萬物發舒,吾民或有未得其 所者,悉從寬恤,以遂其生。爾中外臣僚其體朕心,盡 乃職務,以求實效,勿事虛文。所有合行事宜,條示於 後:一、各處有被水旱災傷缺食貧民,有司即為取 勘賑濟,切勿令失所。一、民間應有事故人戶拋荒 田地,無人佃種,有司即為取勘除豁,仍仰召人承佃。 中間有係官田地,即照民田例起科。若不係官民田 地,許令諸人耕種,三年後聽其報官起科。所種桑棗, 有司時加提督,務求成效。不在起科之數。一各處 逃移人戶,悉宥其罪。許於所在官司附籍納糧當差。 其有願回原籍復業者,免其糧差二年。遞年《拖欠稅 糧》等項,悉皆蠲免』。」

按《江南通志》:「四年敕諭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總督 南直隸應天、鎮江、蘇州、常州、松江、太平、安慶、池州、寧 國、徽州十府,及廣德州,預備饑荒之務。金壇民王荂、 徐以文、鄧茂等出穀賑濟,降敕旌獎,免本戶雜泛差 役有差。」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因水旱缺食者。照民人例 賑濟。各處預備倉。並令查勘處置。

按:《明會典》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 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候秋成還官。又按 《會典》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 等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證佐明白,不 服賠償者,准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又議准,凡民人 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 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泛差役。」二年,又 敕「廣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有 借用未還并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賠。其 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照 例納米贖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妻 小,發遼東邊衛充軍。」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 敕分投總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 糧,仍令巡撫侍郎并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又令軍 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出粟備荒者,聽從其便,官府 不許逼抑科擾。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 令還官;或年深損壞,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 照舊起蓋。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 糧一千石之上、雜糧二千石之上。請敕獎諭、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 領敕分詣兩畿各省府州縣,立預備倉,發所在庫銀 糴糧貯之。軍民中有能出粟以佐官者,授其散官,旌 其門。」

按《杭州府志》:「五年冬十月,杭州府奏,五月至今,水旱 傷稼,秋糧無徵。上命行在戶部覆實以聞。十一月,巡 撫侍郎周忱奏以參議武達、副使王豫惠理杭嘉湖 預備之政。時三府水患未消,流移未復,綜理庶務,必 得專官,故有是命。」

正統六年。以民饑窘。發廩賑糶。又旌獎賑饑義民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預備倉民有饑窘。即時驗實 賑濟。如遇豐年。仍依例支給官銀。收糴備用。

按《荒政考略》:「六年,遣使旌獎吉安府義民周怡等,以 其各出粟二千石佐官,以備賑饑民也。」

按《杭州府志》:「六年春二月,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康榮 奏,杭州府地狹人稠,浮食者多仰給蘇松諸府。今彼 地水旱相仍,穀米不至,杭州遂困。又湖州府比因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