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杭州府志》十七年,以上年旱災,免徵秋糧。
弘治十八年、令各府州縣贓罰贖罪等物、折糴稻穀 上倉、以備賑濟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在外司府州縣問刑,應該贖 罪等項贓罰等物盡行折納,糴買稻穀上倉,以備賑 濟,並不許折收銀兩及指稱別項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