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12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階墀,莫敢仰視;鞭扑詬誶,無敢反唇;出入乘於民之 肩,竭蹶供養,無敢違者。雖耄儒婦女,聞宰官之過其 里,企足引領,冀一窺見顏色焉。又何愛於異鄉之書 生而尊榮若此,為其必能養我也。顧或秦越相視,痛 苦不相關,平時既不為之備,荒年坐視其死亡,豈非 負民並負國也哉?若公者,可謂兩無負矣。憶曩歲宦 於淮北,有語余者曰:「經遊滕縣,相隔半尺許,便自迥 異。」余心識之。繼被徵北上,入其疆,田頭皆樹,樹外為 牆,牆外又樹,樹外為坦道。出境而止,其田無不墾、穀 無不碩、無草莠之雜,楚楚若一姓者然不覺心折。公 之孳孳民事,蓋不遺餘力也。無何,公亦離任。越數年, 東省告荒。或謂余曰:「滕縣以樹木之利,民得濟於饑。」 此則公救荒於行後,而公亦不知,茲卷亦所不載,余 記所睹聞乃爾,遂題於簡端。

《放糶倉穀法》
馮應京

各倉錢糧出入之地,姦偽易生,若不立法稽核,恐民 不霑平《糶惠》各縣凡遇放糶,先宜當官較准斗斛等 秤,務與時勢相合,印單釘號,給各領用。仍存一副在 官備照,次置官單照式刊刻。聽各收銀富民刷印填 給交銀。已完之人執憑支穀。每倉置木籌三十根,每 根長三尺,方一寸二分,以天、地、人」三字編號,自天一 號歷至天十號止,地人俱照編號,并發委官收候,給 糴穀人執照出入。各富民於倉外擇一近便空處,專 收價銀經收。守倉居民,在倉發穀。該縣選發謹慎吏 役四名赴糶穀倉聽用,一名掌籌傳送,一名在東邊 門外查驗單票號籌,放人入倉,二名在西邊門內,一 收單驗穀,一收籌放穀出門。倉內用大銅鑼一面,東 邊門外置鼓一面,凡有保甲人民持銀赴糴,富民即 時將銀秤收明白,備將保甲人名、銀數并應與穀數 登記號簿,及填單付糴穀人執候。類有十人,先將天」 字號籌十根散各執單持籌,從東邊聽吏查明,擊鼓 三聲放入。如糴穀二石或一石五斗者,必數人支領, 單上明註「幾人進倉」,領籌幾根。即一人止糴穀五斗, 亦准領籌一根,蓋有一人即執一籌也。量穀牙斗,用 盪平斛,不許用手平斛,致有高下。十人量完發穀之 人,將單即註「發訖」二字,鳴鑼一聲,十人負穀齊行,然 後門外擊鼓,放人入,庶倉內不致壅雜。若散天字號 籌已盡,即散地字號籌。地字號籌已盡,即散「人」字號 籌。計散「《人字號籌》之時,而送「《天字號》籌之吏已至矣。 相繼輪轉,周流不窮。如東無《單籌》執照而入者與西 無《單籌》負穀而出者,及有單無籌、有籌無單,并穀比 單數多者,許各吏一體拿送究治。委官選差皂隸四 名、守門捕役四名,內外巡綽,以防姦弊。至晚收單,吏 將單類送委官查銷。委官將銀封貯縣庫,仍聽道府 并府管糧官、該縣正官不時親臨倉所查驗。或曰:「限 以五斗,恐貧民銀少,聽其升糴;恐眾人擁擠,富民收 銀不及,宜另擇空處,每晨領穀數石,或以升糶,或以 斗糶,此不論保甲,不用單籌,不拘銀錢,聽其便宜,令 糶至晚交價還官。此亦一法也。」

《條議荒年煮粥》
耿橘

「荒年煮粥,全在官司,處置有法。就村落散設粥廠。若 盡聚之城郭,少壯棄家就食,老弱道路難堪,一不便 也;竟日伺候二飧,遇夜投宿無地,二不便也;穢雜易 染疾疫,給散難免擠踏,三不便也。非上人親嘗嚴察, 人眾虞粥缺少,增入生水,食之往往致疾。且有插和 雜物於米麥中,甚至有插入白土石灰者,立見斃亡。」 以上諸弊,一一講防,窮民庶可藉延喘息。有謂煮粥 不若分米,蓋目擊其艱苦也。若城郭中官司加意經 理,各處村落屬慕義者主之,畫地分煮,澤易遍而取 效速,亦荒政之不可廢者。

「城四門,擇空曠處為粥場,繩列數十行,每行兩頭豎 木橛,繫繩作界。饑民至,令入行中,挨次坐定,男女異 行,有病者另入一行,乞丐者另入一行。預諭饑民各 攜一器,粥熟鳴鑼,行中不得動移。每粥一桶,兩人舁 之而行,見人一口,分粥一杓,貯器中,須臾而盡。分畢, 再鳴鑼一聲,聽民自便,分者不患雜蹂,食者不苦見」 遺。上午限定辰時,下午限定申時,亦無守候之勞。庶 法便而澤周也。

《張氏賑饑記》
劉覲文

今上御極之十六年,江南守臣以奇荒告。「江湖水溢, 千里洪流,而高岸赤壤,三時失雨,寸草不茁,斗米一 鐶,男婦僵仆者日以數百計。」天子惻然,下詔蠲本年 本折色錢糧若干,特遣省垣臣齎帑金散賑。又允計 臣議開事例,以勸好義。出粟至三千石者,予兩殿中 書,千石者予署丞及兩司幕官。仍令有司旌其門。吾 邑則紹南張公首應詔,為廠於城西之四區。其地距 城百里許,近三茅之峰,素稱山瘠人尪,曠野易為非。 公請於令曰:「不亟賑,且為盜。幸有餘粒,當傾庋以安 此一方,不煩公慮也。」時值仲冬,陸運米千石以往,費 倍於他地。而一切薪火工役,鍾釜杓箸之需,又皆手 自區畫。朝夕拮据,如經家事。婦女孩穉別置一廠,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