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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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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來者日益多,深恐救卹稍遲,轉有死損,遂且用 上項條件施行,去後方具奏聞。尋准中書劄子,奉聖 旨:一依奏陳事理,其後來者即教不「得給田,候春暖 勸諭令歸,上路後方知。其餘州軍所到流民,不拘新 舊,並只用元降朝旨,盡不許給與田土。」臣其時以急 於赴召,不及再有奏陳。自襄城縣至南薰門共六程, 臣見緣路流民,大小車乘及驢馬䭾載,以至擔仗等, 相繼不絕。臣每逢見逐隊老小,一一問當,及令逐旋 抄劄子,只路上所逢「者,約共六百餘戶,四千餘口。其 逐州縣鎮以至道店中已安下,臣不見者,并臣於許 州驛中住卻一日,路上之人,臣亦不見者。比臣曾見 之數,恐又不下一二百戶,三二千口,都計約及八九 百戶七八千口。其前後已過,并今未來,及有往唐、鄧、 萊州等處,臣所不見者,又不知其數多少。」扶老㩦幼, 纍纍「滿道,寒餓之色,所不忍見。亦有病而死者,隨即 埋於道傍,骨肉相聚,號泣而去。臣親見而問得者,多 是鎮、趙、邢、洺、磁、相等州下等人戶,以十分為率,約四 五分並是鎮人,其餘五六分即共是趙州與邢、洺、磁、 相之人,又十中約六七分是第五等人,三四分是第 四等人及不濟戶與無土浮客,即絕無第」三等已上 之家。臣逐隊遍問,因甚如此離鄉土遠來它州,其間 甚有垂泣告者曰:「本不忍拋離墳墓骨肉及破壞家 產,只為災傷物貴,存濟不得憂慮餓殺老小,所以須 至趁斛㪷賤處逃命。」又「問得有全家起離來更不歸 者,亦有減人口暫來逐熟,候彼中無災傷,斛㪷稍賤 即卻歸者;亦有去年先令人來請射,或買置田土,稍 有准備者;亦有無准備望空來者。大約稍有准備,來 無一二,餘皆茫然,並未有所歸,只是路上逐旋問人 斛㪷,賤處便去。」臣竊聞有人聞於朝廷云:「流民皆有 車仗驢馬,蓋是上等人戶,不是貧民,致朝廷須令發 遣,卻歸本貫。」此說蓋是其人只以傳聞為詞,不曾親 見親問,但「知卻有車乘行李,次第頗多,便稱是上等 之人。臣每親見有七八輛大車者,約及四五十家,二 百餘口;四五輛大車者,約及三四千家,一百餘口;一 兩輛大車者,約及五七家五七十口。」其小車子及驢 馬擔仗之類,大抵皆似大車,並是彼中鄉村相近鄰 里,或出車乘,或出驢牛,或出繩索,或出揜蓋之「物,遞 相併合,各作一隊起來,所以行李次第,如上等人戶 也。今既是貧窮之家,決意離去鄉土,逃命逐熟,而朝 廷須令發遣卻回,必恐有傷和氣。臣亦曾子細說諭 云:『朝廷恐你拋離鄉井,欲擬發遣,卻歸河北,不知如 何』?」其丈夫婦人皆向前對曰:「便是死在此處,必更難 歸。兼一路盤纏,已有次第,如何歸得?除是將來彼中 有可看望,方有歸者也。」此已上事,並是臣親見親問, 所得最為詳悉,與夫外面所差體究之人不同。簿尉、 幕職官畏懼州府,州府畏懼提轉,提轉畏懼朝省而 不敢盡理而陳述,或心存諂佞,不肯說盡災患之事; 或不切用心,自作鹵莽,申陳不實者,萬不侔也。伏望 聖慈早賜指揮,「京西一路,如流民到處,且將係官荒 閒田土及見佃人占剩無稅地土,差有心力廉公官 員四散分俵,各令住佃,更不得逼逐發遣,卻歸河北。 其餘或與人家作客,或自能樵漁採捕,或支官粟計 口養飼之類,更令中書檢詳前後條約,疾速嚴行指 揮約束。所貴趁此日月尚淺,未有大段死損之人,可」 以救卹得及。

《支散流民斛斗畫一指揮行移》
前人

「當司昨為河北遭水失業流民擁併過河南,于京東 青、淄、濰、登、萊五州豐熟處,逐處散在城郭鄉村不少。」 當司雖已諸般擘畫採取事件,指揮逐州官吏多方 安泊存恤救濟施行。本使體量,尚恐流民失所,尋出 給告諭文字,送逐州給散與諸縣,令逐耆長將告諭 指揮鄉村等第人戶并客戶,依所定石斗出辦米豆。 「數內近州縣鎮,只于城郭內送納。其去州縣鎮城遠 處,只于逐耆,令耆長置曆受納,于逐耆第一等人戶 處,圖那房屋盛貯,收附封鎖施行去訖。自後據逐州 申報,已告諭到斛米數目,受納各有次第。今體量得 饑餓死損,須至令上項五州,一例于正月一日委官 分頭支散。上件勸諭到斛斗救濟饑民者」

一請「本州纔候牒到,立便酌量逐縣耆分多少差官。每一官令專十耆或五七耆,據耆分合用員數,除逐縣正官外,請于見任并前資、寄居及文學、助教、長史等官員內,須是揀擇有行止清廉、幹當得事、不作過犯官員,仍勘會所差官員本貫,將縣分交互差委支散,免致所居縣分親故顏情不肯盡公。及將封去帖牒書,填定官員職位、姓名、所管耆分去處,給與逐官收執,火急發遣往差定縣分計會。縣司畫時,將在縣收到贓罰錢或頭子錢,并檢取遠年不用故紙賣錢,收買小紙,依封去式樣字號空歇雕造印板,酌量流民多少寬剩,出給印押曆子頭,各于曆子後粘連空紙三兩張,便令差定官員,令本縣約」 度逐耆流民家數,分擘曆子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