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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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有差。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永泰元年三月丙午,蠲雍州遇 虜之縣租布。按《東昏侯本紀》,「元年七月己酉即位, 八月丁巳,詔雍州將士與虜戰死者,復除有差。」

東昏侯永元元年六月甲子詔原雍州今年三調八月乙巳蠲京邑遇水資財漂蕩者今年調稅

按:《南齊書東昏侯本紀》云云。

和帝中興元年復除東討眾軍及諸嚮義之眾

按《南齊書和帝本紀》,中興元年,夏四月戊辰,詔曰:「荊、 雍義舉所基,實始王跡,君子勞心,細人盡力,宜加酬 獎,副其乃誠。凡東討眾軍及諸嚮義之眾,可普復除。」

武帝天監元年夏四月丙寅高祖即位大赦改元詔逋布口錢宿債勿復收辛未詔復南蘭陵武進縣依前代之科徵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天監二年,詔量蠲東陽、信安、豐安三縣課調。

按:《梁書武帝本紀》:「二年六月丁亥,詔以東陽、信安、豐 安三縣水潦漂損居民資業,遣使周履量蠲課調。」 天監十六年,詔「尢貧之家,勿收今年三調。」

按《梁書武帝本紀》:「十六年春正月辛未,輿駕親祀南 郊。詔曰:『朕當扆思治,政道未明,昧旦劬勞,亟移星紀。 今太皞御氣,勾芒首節,升中就陽,禋敬克展。務承天 休,布茲和澤,尢貧之家,勿收今年三調。其無田業者, 所在量宜賦給。若民有產子,即依格優蠲。孤老鰥寡 不能自存,咸加賑卹。班下四方諸州郡縣,時理獄訟, 勿使冤滯』」,並若親覽。

天監十七年,詔「流移之民蠲課三年,若有不樂還者, 准舊課輸。」

按《梁書武帝本紀》:「十七年春正月丁巳,詔凡天下之 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監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開 恩半歲,悉聽還本,蠲課三年。其流寓過遠者,量加程 日,若有不樂還者,即使著土籍為民,准舊課輸。」 天監 年,以黃籍不上,納沈約言,詔改定《百家譜》。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武帝時,所司 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帝納尚書令沈約之 言,詔改定《百家譜》。約上言曰:「晉咸和初,蘇峻作亂,版 籍焚化。此後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並皆詳實,朱筆 隱注,紙連悉縫。而尚書上省庫籍,唯有宋元嘉中以 來者。晉代舊籍,並在下省左人曹謂之晉籍。自東西 二庫既不係尋檢,主者不復經懷,狗牽鼠齧,雨濕沾 爛,解散於地,又無扃縢。此籍精詳,實宜保惜,位高官 卑,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既立 此科,苟有迴避,姦偽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於是 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凡 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姦貨。落本早注,更 書新籍。通官榮祿,隨意高下,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 許錢。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姦巧,並出愚下。不辨 年號,不識官階,或注義熙在寧康之前,或以崇安在 元興之後,此時無此府,此年無此國,元興唯有三年, 而猥稱四年,又詔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如此詭謬, 萬緒千端。校籍諸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更何可言。 且籍字既細,難為眼力,尋求巧偽,莫知所在,徒費日 月,未有實驗。假令兄弟三人,分為三籍,卻一籍父祖 官其二,初不被卻同堂,從祖以下,固自不論,諸如此 例,難可悉數。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所卻既 多,理無悉當,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 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於是悉聽復注,普停洗卻。既 蒙「復注,則莫不成官,此蓋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謂 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自元嘉以 來,籍多假偽,景平以前,既不係檢,凡此諸籍,得無巧 換。今雖遺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驗,可得信實。其《永初》 《景平籍》,宜移還上省。」竊以為晉籍所餘,須加寶愛,若 不留意,則還復散失矣。不識胄裔,非謂「衣冠,凡諸此 流,罕知其祖,假稱高曾,莫非巧偽,質諸文籍,姦事立 露,徵覆矯詐,為益實弘。又上省籍庫,雖直郎題掌,而 盡日料校,唯令史獨入。籍既重寶,不可專委群細。若 入庫檢籍之時,直郎、直都應共監視,寫籍皆於郎都 目前,並皆掌置,私寫私換,可以永絕。事畢郎出,仍自 題名。」臣又以為巧偽既「多,並稱人士,百役不及,高臥 私門,致令公私闕乏,是事不舉。宜選史傳學士諳究 流品者為左人,即左人尚書專共校勘。所貴卑姓雜 譜,以晉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對共讎校。若 譜注通籍有卑雜,則條其巧謬,下在所科罰。」帝以是 留意譜籍,詔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譜》,由是有 令史書吏之職,譜局因此而置。始晉大元中,員外散 騎侍郎賈弼好簿狀,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 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無遺闕,其子孫代傳 其業。宋王弘、劉湛並好其書,弘日對千客,不犯一人 諱。湛為選曹,始撰《百姓譜》以助銓序,傷於寡略。齊王 儉復加得繁省之衷,僧孺為八十卷,東南諸「族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