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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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雜匠及募士,并諸色同類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 戶之內,四丁已上,任此免役,不得過兩人;三丁已上, 不得過一人。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後,京兆府關內 諸州,應徵庸調及資課,並限十月三十日畢。」

開元二十三年。免窮民今年稅米。及京兆河南逋欠。 減省天下色役貢賦。並敕諸色不須令出見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戊子。免鰥寡惸獨 今歲稅米。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正月乙亥,籍田畢,詔天下諸 州貸糧種子,並宜放免。京兆、河南府逋懸欠負,亦宜 放免。天下色役及貢賦,先令中書門下均融減省,宜 速與條奏。」六月戊子,制鰥寡惸獨免今年地稅之半。

又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六月敕:「天下百姓正丁。」

「課輕,徭役所入,惟納租庸,人以安之,國用常足。此緣 戶口殷眾,色役繁多,每歲分番,計勞入任,因納資課, 取便公私。兼租腳稅戶,權宜輕率,約錢定數,不得不 然。如聞州縣官僚,不能處置,凡如此色,邀納見錢,或 非時徵納錢賣,布帛,既輕蠶織,爭務貨泉,農商之間, 頗亦為弊。朕每思敦本,將以便人,期於省約,使致通」 濟。自今已後,凡是資課稅戶租腳營窖折里等應納 官者,並不須令出見錢,抑遣徵備,任以當土。所司均 融支料,常令折衷十道,使明加簡察,勿使乖宜。 按《六典》,唐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 曰雜徭。開元二十三年,以天下無事,敕減諸司色役 一十一萬二百九十四。

開元二十四年,詔「租庸調資課,皆任土所宜。」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永徽中,禁買 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并,貧者失業,於是詔買 者還地而罰之。先是揚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 以絲,益州以羅、紬、綾絹供春綵。因詔江南亦以布代 租。中書令李林甫以租庸丁防和糴春綵,稅草無定 法,歲為旨符,遣使一告,費紙五十餘萬。條目既多,覆 問」踰年,乃與採訪、朝集使議,革之為長,行旨以授朝 集使及送旨符使,歲有所支進畫,附驛以達,每州不 過二紙。凡庸、調、租、資課,皆任土所宜。州縣長官涖定 麤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樣輸京都,有濫惡,督中物之 直。

按:《玉海》二十四年,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以租、庸、丁、 防、和、糴、春綵、稅草,無定法也。

開元二十五年,詔「關中庸調皆以米,不通運州,租皆 以絹。」又定應徵免課役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五年,以江 淮輸運有河洛之艱。而關中蠶桑少。菽粟常賤。乃命 庸調資課皆以米。凶年樂輸布絹者亦從之。河南北 不通運州。租皆為絹,代關中庸課。」詔度支減轉運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准武 德二年之制。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 丈。布則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其絹絁為疋,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若當戶不成疋、 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 斤,輸粟一斗,與租同受。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 《准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疋,布五丈為端,綿 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為綟。」諸丁匠不役者, 收庸。無絹之鄉,絁布三尺,絁絹各三尺,布則三尺七 寸五分。敕: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准時價變粟取 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 收貯,便充隨近軍糧。其河北、河南有不通水利,宜折 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又按《通典》二十五年《戶令》 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 課口者為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 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 無夫者為寡妻妾,餘准舊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 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先盡子孫,聽取先親,皆 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并聽。 諸以子孫繼絕,應拆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拆,即 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拆出。諸戶欲拆出口為戶 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拆;應分者,不用此 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 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奸 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

按《冊府元龜》二十五年四月敕:「關輔庸調,所稅非少。 既寡蠶桑,皆資菽粟。嘗賤糴貴賣,捐費逾深。又江淮 苦變造之勞,河路增轉輸之弊,每計其運腳,數倍加 錢。今歲屬和平,庶物穰賤,南畝有十千之獲,京師同 水止之饒。均其餘以減遠貴,順其便使農無傷。自今 已後,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准時價變粟取米,送 至京,逐要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所在收貯,便 充隨近軍糧。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舟,宜折租造絹, 以代關中調課。所司仍明為條件,稱朕意焉。」九月,詔 曰:「大河南北,人戶殷繁,衣食之原,租賦尤廣。頃年水 旱,廒庾尚虛。今歲屬和平,時遇豐稔,而租所入,水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