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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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哺。」

《富鄭公救荒》文移,請頒常平之法,將一路所有錢會 同應副,一路之中不得偏聚一州,一州之境不得偏 聚一縣,京東青、淄、濰、登、萊五州豐熟處,逐處散在城 郭鄉村不少。當司雖已諸般擘畫採取事件,指揮逐 州官吏多方安泊,存恤救濟施行。本使體量,尚恐流 民失所,尋出給告諭文字送逐州給散諸縣,令逐耆 長將告諭指撝鄉村等第人戶并客戶,依所定石斗 出辦米豆,數內近州縣鎮,只於城郭內送納。其去州 縣鎮城遠處,只於逐耆令耆長置曆受納,於逐耆第 一等人戶處,圓那房屋盛貯,收附封鎖施行去訖。自 後據逐州申報,已告諭到斛米數目,受納各有次第。 今體量得饑餓死損,須至令上項五「州,一例於正月 一日委官分頭支散上件勸諭到斛斗救濟饑民。」 一、請本州才候牒到,立便酌量逐縣耆分多少差官。 每一官令專十耆或五七耆,據耆分合用員數,除逐 縣正官外,請於見任并前資寄居及文學、助教、長史 等官員內,須是揀擇有行止清廉、幹當得事、不作過 犯官員。仍勘會所差官「員本貫將縣分交互差委支 散,免致所居縣分親故顏情不肯盡公,及將封去帖 牒書,填定官員職位、姓名,所管耆分去處,給與逐官 收執,火急發遣往差定縣分,計會縣司畫時,將在縣 收到贓罰錢或頭子錢,并檢取遠年不用故紙賣錢, 收買小紙,依封去式樣字號,空歇雕造印板,酌量流 民多少」,寬剩,出給印押曆子頭,各於曆子後粘連空 紙三兩張,便令差定官員,令本縣約度逐耆流民家 數,分擘曆子與所差官員,便令親自收執,分頭下鄉, 勒耆壯引領排門點檢抄劄。流民每見流民逐家,盡 底喚出本家骨肉數目,當面審問的實人口,填定姓 名口數,逐家便各給曆子一道,收執照證,准備請領 米豆,即不曾差委公人耆壯抄劄,別致作弊,虛偽重 疊,請卻《曆子》

一、指揮「差委官抄劄給曆子時,子細點檢逐處流民, 如內有雖是流民,見今已與人家作客,鋤田養種,及 有錢本機織販舂,諸般買賣,圖運過日,不致失所人 更不得一例抄劄姓名,給與曆子,請領米豆。」

一、應係流民,雖有屋舍,權時居住,只是旋打刈柴草, 日逐旋求口食人等,並盡底抄劄,給與曆子,令請領 米豆。

一、應有流民,老小羸疲,全然單寒及孤獨之人,只是 尋討乞丐、安泊居止不定等人,委所差官員擘畫歸 著耆分,或神廟寺院安泊,亦便出給曆子,令請米豆。 不得謂見難為拘管,輒敢遺棄,卻致拋擲死損。請提 舉官常切覺察。

一、應係土居貧窮年老殘患孤獨,見求乞貧子等,仰 抄劄流民官員躬親檢點,如別不是虛偽,亦各依《曆 子,令》依此請領米豆。

一、指揮差委官員,須是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已前抄 劄集定流民家口數,給散曆子了當,須管自皇祐元 年正月一日起首,一齊支給,不得拖延有誤至日支 散,不得日數前後不齊。

一,「流民所支米豆,十五歲以上每人日支一升,十五 歲以下,每日給五合;五歲以下男女不在支給。仍曆 子頭上分明細算,定一家口數,合請米豆都數,逐旋 依都數支給,所貴更不臨時旋計者。」

一、緣已就門抄劄,「見流民逐家口數及歲數,則支散 日更不令全家到來,只每家一名親執曆子請領。」 一、逐官如管十耆,即每日支兩耆,逐耆并支五日口 食,候五日支遍,十耆即卻從頭支散。所貴逐耆每日 有官員躬親支散。如管五、七耆者,即將耆分大者每 日支散一耆,其耆分小者每日支散兩耆,亦須每日 一次支遍,逐次併支五日口食。仍預先於村莊別出 曉示,及令本耆壯丁四散告報流民,指定支散日分 去處,分明開說甚字號耆分。仍仰差去官員,須是及 早親自先到所支斛斗去處,等候流民到來,逐旋支 散。才候支絕,一耆速往下次合支耆分,不得自作違 慢,拖延過時,別至流民歸家,遲晚道塗凍露。

一、指撝差委官員,相度逐處受納下米豆,如內有在 耆分遙遠第一等戶人家收附,恐流民所去請領遙 遠,即勒耆壯量事圖那車乘般赴本耆地分中心穩 便人家房屋室內收附,就彼便行支散。貴要一耆之 內,流民盡得就近請領。

一、指撝,所差官員,除抄劄籍定給散流民外,如有逐 旋新到流民,並須官員親到審問,子細點檢本家的 實口數,安泊去處。如委不是重疊虛偽,立便給與曆 子,據所到口分起請。如有已得曆子,流民起移,仰居 停主人畫時,令流民將元給曆子於監散官員處毀 抹。若是不來申報,及稱帶卻曆子,並仰量行科決,不 得鹵莽重疊。給印曆子,亦不得阻滯流民。

一、逐耆盡各均勻給下斛斗,切慮流民於逐耆安泊 不均,仰縣司勘會,據流民多處耆分,酌量人數發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