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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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川澤不以封。」在《司徒》之屬,則有虞衡之官;在《司馬》之屬,則有山師、川師。蓋邍師辨其名物而以封邑者,惟丘陵、墳衍原隰三物故也。大要中為國都,外為縣鄙,皆實定而不易者。其間聯民以鄉,頒田以遂,所以為立法之首,使之變通而不亂。若其施行之方,既有井,又有牧與夫。缺五字。其利害殆非一法而止也。《傳》曰:「疆以周索,疆以戎索。」蓋可見矣。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 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 畝。

鄭康成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 賈氏曰:「此謂三等采地也。《載師》家邑之田任稍地,則大夫之采也。小都之田任縣地,則六卿之采也。大都之田任疆地,則三公之采也。親王子弟,與公同處而百里,次疏者與卿同處而五十里,次疏者與大夫同處而二十五里 。」 黃氏曰:「造都鄙與建邦國不」 同。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知其廣狹,遂以制其域,居其所當授之民宜,必有餘地。造都鄙,直以其所當授之民室數制其地,山川溝涂皆豁除。以實地計,固不使不足,亦不使有餘,故其下出《易》法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歲一種;再易者,土力薄,再歲一種;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歲而一種。易者,更」 迭而種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過同為百畝之獲也 。薛氏曰:「古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六尺為步,歲不易者為上田,農夫受上田百畝。歲一易者為中田,農夫受中田二百畝。歲再易者為下田,農夫受下田三百畝。一易、再易,非若世俗之說荒之而不耕也。不易者,只」 是一畝三甽。一易者二畝三甽,再易者三畝三甽,所以愛惜地力。如甽廣一尺,甽高一尺。《詩》所謂「十千惟耦」 者,耜廣五寸,二耜為耦,合耕正得一甽也。晉作《爰田》,乃不問一易再易之地,破其疆甽,任民自耜,不間水旱凶荒。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於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陳君舉曰:「《王制正義》:『農夫受田,實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綱,其實不易,一易再易各為三等,則九等地見《異議說》』。」

乃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而頒職事焉,以為《地灋》,而 待政令。

王昭禹曰:「凡有職於地者皆地職,若三農、園圃、虞衡、藪牧之類。凡有守於地者皆地守,若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凡有貢於地者皆地貢也,若農以耕事貢九穀,圃以植事貢草木。既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則分命,使各為其所職之事。頒者,以等級分之也。地法則地職、地守、地貢各有度數存焉」 ,故謂之「地法。」 頒職事以為地法,亦所以待上政令之事。

大喪,「帥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賈氏曰:「六鄉七萬五千家,唯取一千人致之,使為挽柩之役。」 故鄭康成云「眾庶所致役也 。」 鄭司農曰:「六引謂引喪車索也。六鄉主六引,六遂主六紼。」

《鄭鍔》曰:「六鄉,內也,故屬在前之引。六遂,外也故。」

屬在旁之紼,因其遠近內外,理當然也 。項氏曰:「引在車,所以挽車;紼在柩,所以弼柩。」 《大司徒》則檢校六引之事,故曰「治其政令。」

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賈氏曰:凡軍旅田獵,所用民徒,先起六鄉之眾。鄭康成曰:「旗畫熊虎者也。徵眾,刻日樹旗,期民於其下 。」 鄭鍔曰:「余攷周家之制,熊虎為旗。大閱之時,師都載之;治兵之時,軍吏載之。蓋眾之所在,以威為先也。大司徒於大軍旅田役,則用旗以致萬民,既以為號令,且以示威也。官尊勢重,統而治之,彼安得不惟令是從乎。」

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 下。

鄭康成曰:「大故,謂王崩及寇兵 。」 史氏曰:「致民於王門,備不虞也 。」 鄭鍔曰:「變出於非常,姦雄或將乘之,故致民守於王門。王宮固有宿衛之人,鄉遂之眾,宜守王門之外。」

《大荒、大札》,則令邦國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

鄭康成曰:「『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避災就賤,其有守不可移者,則輸之穀。《春秋》定五年夏,歸粟於蔡』是也 。」 劉執中曰:「凶民可移而豐,或不受穀;貴可通而賤,或閉糶。是以移民、通財之令出焉 。」 王氏詳說曰:「荒政十二,所以聚萬民,然與令邦國則不同。且移民、通財,政之所無而令邦國之所有也。自散利至『除盜』」 ,政之所有,而令邦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