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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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內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標附于籍。

泰和五年,免《三經》行幸郡縣租稅,更定兩稅輸限,遣 使推排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亥,詔有司自泰和 三年郡縣三經行幸,民常供億者,賜今年租稅之半。 三月癸亥,更定兩稅輸限。按《食貨志》:五年正月,詔 有司自泰和三年嘗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 免半年租稅。又按《志》:五年,「章宗諭宰臣曰:『十月民 穫未畢,遽令納稅可乎』?」改秋稅限十一月為初。中都、 西京、北京、上京、遼東、臨潢、陝西地寒,稼穡遲熟,夏稅 限以七月為初。凡輸送粟麥,三百里外石減五升,以 上,每三百里遞減五升。粟折秸百稱者,百里內減三 稱,二百里減五稱,不及三百里減八稱,三百里及輸 本色槁草,各減十稱。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植 之資、藏鏹之數,徵錢有差,謂之「物力錢。」遇差科,必按 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橫科,則 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 濟之。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預。猛安謀克戶、監戶、 官戶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則預其數。墓田、學田、租稅 物力皆免。民愬水旱應免者,河南、山東、河東、大名、京 兆、鳳翔、彰德部內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餘路夏 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則通以八月為限,遇閏月則 展期半月,限外愬者不理。非時之災則無限,損十之 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損之數,六分則全徵。桑被災不 能蠶,則免絲綿絹稅。諸路雨雪及禾稼收穫之數,月 以捷步申戶部,凡敘使品官之家,並免雜役。驗物力 所當輸者,止出雇錢進納。補官未至廕子孫,及凡有 出身者出職帶官敘當身者雜班敘使。五品以下及 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 下逮終場舉人,係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三 代同居已旌門則免差發,三年後免雜役。」又按《志》, 五年以西京北京邊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舊大 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萬三千餘貫,遂減為二十 八萬七千餘貫。五年六月,簽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 「近制,令人戶推收物力,置簿標題,至通推時止。增新 強,銷舊弱,庶得其實。今有司奉行滅裂,恐臨時冗併, 卒難詳審,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 月一日令人戶告詣推收標附,至次年二月一日畢, 違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諸處稅務具稅訖房地,每半 月具數申報所屬,違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仍敕「物 力既隨業通,推時止令定浮財」

泰和六年,免諸州租稅,更定《保伍法》,又定「諸州府《物 力差役式》。」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六月戊辰,詔升壽州為防禦, 免今年租稅、諸科名錢。八月乙亥,赦唐、鄧、潁、蔡、宿、泗 六州,免來年租稅三分之一。十一月戊寅,詔定諸州 府物力差役式。」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 行,其令結保有匿奸細盜賊者連坐。宰臣謂舊以五 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搆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 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 村社則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 役,勸課農桑。村社二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一百 「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 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部 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觀則設 綱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出 雇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 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里正,復以主首 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愿者,二年一 更代。十一月,詔定諸州府《物力差役式》。

泰和七年制「避役逃戶罪有差。」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六月,敕中 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之,事畢則 復業,以致大損。不逃之戶,令省臣詳議。宰臣奏:「舊制 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賞告者錢五萬,先 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如實銷乏者,內從御史臺, 外從按察司體究免之。

泰和八年。免租稅。遣賈守謙等推排民戶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六月「癸未。以許宋平。詔中外。 免河南、山東、陝西等六路今年夏稅。河東河北大名 等五路半之。九月甲子。遣吏部尚書賈守謙等一十 三人。與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戶物力。」按《食貨志》。 八年五月。「以宋謀和。詔天下。免河南、山東、陝西六路 今年夏」稅,河東、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詔諸路 農民請佃荒田者,與免租賦三年,作己業者一年。自 首冒佃及請佃黃河退灘地者,不在免例。又按《志》: 八年八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人戶請佃荒地 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仍免八年輸納。若 作己業,並依第七等稅錢減半,亦免三年輸納。自首 冒佃,比鄰田定租三分納二。其請佃黃河退灘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