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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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三年三月「乙巳朔,樞密奏契丹諸 役戶多困乏,請以富戶代之。」上因閱諸部籍,涅剌、烏 隈二部,戶少而役重,并量免之。

《統和》四年,增歲輸,復山西南院部民租賦。

按《遼史聖宗本紀》:四年六月壬子,南京留守奏,「百姓 歲輸三司鹽鐵錢折絹不如直。詔增之。八月己未,用 室昉、韓德讓言,復山西今年租賦。」冬十月戊午,以南 院大王留寧言,復南院部民今年租賦。

《統和》七年,免雲州燕樂、密雲賦役。

按《遼史聖宗本紀》:「七年二月甲戌,雲州租賦請止輸 本道,從之。三月己丑,詔免雲州逋賦。六月辛酉,詔燕 樂、密雲二縣荒地許民耕種,免賦役十年。」

統和九年春正月辛卯。詔免三京諸道租賦。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年。復雲、朔二州。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年二月「壬午,免雲州租賦。辛卯, 給復雲州流民。五月癸巳,朔州流民給復三年。 統和十二年,蠲復諸州賦役,又定均稅法。」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二年「春正月甲寅,詔復行在五 十里內租。戊午,蠲宜州賦調。壬戌,以霸州民李在宥 年百三十有三,賜束帛、錦袍、銀帶,月給羊酒,仍復其 家。二月甲申,免南京被水戶租賦。甲午,免諸部歲輸 羊及關征。五月甲寅,詔北皮室軍老不任事者免役。 冬十月乙巳,詔定均稅法。」

統和十三年春正月丁巳。增泰州遂城等縣賦。六月 丁丑。詔減前歲括田租賦。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四年。春正月丁巳。蠲三京及諸州稅賦。十二 月甲寅。以「南京道新定稅法太重」減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免稅括戶。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乙未,免流民稅。三 月戊辰,募民耕灤州荒地,免其租賦。十年壬午,通括 官分人戶,免南京逋稅及義倉粟。」 按《食貨志》:「十五 年,募民耕灤河曠地,十年始租。」又詔「山前後未納稅 戶,並於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入稅。」

統和十六年。夏四月丁未。罷民輸官俸。給自內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九年。十二月庚辰。免南京平州租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四年夏四月丙寅曷蘇館部請括女直王殊只伱戶舊無籍者會其丁入賦役從之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七年詔耕公田民不輸稅賦餘民計畝出粟

按《遼史聖宗本紀》。七年六月,禁諸屯田不得擅貨官 粟 按《食貨志》。「七年詔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貸。 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賦。餘民應募。或治閒田。或 治私田。則計畝出粟。以賦公上。」

興宗重熙四年詔問蠲省徭役及補役之法蕭韓家奴以罷戍對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 按《文學傳》:「蕭韓家奴,重熙 初同知三司使事。四年遷天成軍節度使,徙彰愍宮 使。時詔天下言治道之要,制問:徭役不加於舊,征伐 亦不常有,年穀既登,帑廩既實,而民重困,豈為吏者 慢,為民者惰歟?今之徭役何者最重,何者尤苦,何所 蠲省則為便益?補役之法何可以復?盜賊之害何可 以止?」韓家奴對曰:「臣伏見比年以來,高麗未賓,阻卜 猶強,戰守之備,誠不容已。乃者選富民防邊,自備糧 糗,道路修阻,動淹歲月,比至屯所,費已過半。隻牛單 轂,鮮有還者。其無丁之家,倍直傭僦,人憚其勞,半途 亡竄。故戍卒之食,多不能給。求假於人,則十倍其息, 至有鬻子割田不能償者,或逋役不歸,在軍物故,則 復補以少壯。其鴨淥江之東,戍役大率如此。況渤海、 女直、高麗合從連衡,不時征討,富者從軍,貧者偵候, 加之水旱,菽粟不登,民以日困,蓋勢使之然也。方今 最重之役,無過西戍,如無西戍,雖遇凶年,困弊不至 於此。若能徙西戍稍近,則往來不勞,民無深患。」議者 謂徙之非便,一則損威「名,二則召侵侮,三則棄耕牧 之地。」臣謂不然,阻卜諸部,自來有之。曩時北至臚朐 河,南至邊境,人多散居,無所統壹,惟往來抄掠。及太 祖西征,至於流沙,阻卜望風悉降。西域諸國皆願入 貢。因遷種落,內置三部,以益吾國。不營城邑,不置戍 兵,阻卜累世不敢為寇。統和間,皇太妃出師西域,拓 土既遠,降附亦眾。自後一部或叛,鄰部討之,使同力 相制,正得馭遠人之道。及城可敦,開境數千里,西北 之民,徭役日增,生業日殫,警急既不能救,叛服亦復 不恆,空有廣地之名,而無得地之實。若貪土不已,漸 至虛耗,其患有不勝言者。況邊情不可深信,亦不可 頓絕,得不為益,捨不為損。國家大敵,惟在南「方,今雖 連和,難保他日。若南方有變,屯戍遼邈,卒難赴援。我 進則敵退,我還則敵來,不可不慮也。方今太平已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