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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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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子,陳升之、王安石創

置三司條例,議行新法。三月乙酉,詔漕運鹽鐵等官 各具財用利害以聞。夏四月丁巳,遣使諸路察農田 水利賦役。甲子,免河北歸業流民夏稅。秋七月辛巳, 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十一月乙丑,命韓絳制置 三司條例。是月,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 農田水利差役事。 按《食貨志》:二年,遣劉彝、謝卿材、 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 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條例司檢詳文 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 用士人。今遂欲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 官,顧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 轍以議不合罷。條例司言:「使民出泉雇役,即先王致 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 下,博盡眾議。」於是條諭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 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 同役錢隨分數給之。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 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 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 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承符、散從官等,舊若重 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凡有產業物力 而舊無役者,今當出泉以助役。」久之,司農寺言:「今立 《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朴惷不能自達之窮甿,所裁 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經制一定,則 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姦,故新法之行,尤所 不便。欲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倣 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詔可。於是提點府界 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 鄧綰、曾布更議之。綰、布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 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自 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兩縣有產業者,上等各 隨縣,中等併一縣輸;析居者隨所析而定。降其等。若 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 上稅戶代役,隨役重輕制祿。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 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以萬二百為祿,贏其 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閣。他縣倣此。然輸錢計等高 下,而戶等著籍,昔緣巧避失實,乃詔「責郡縣坊郭三 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詐 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募法三人相 任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 三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 為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罷衙 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於天下。天 下土俗不同,役輕重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 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 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顧直多少, 隨戶等均取顧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 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又按《志》: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 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熙寧二年,制置三司 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 五百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 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 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 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斗, 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諸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 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 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 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 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 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 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 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 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 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 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既 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於河北、京東、 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 施行,當議置提舉官。」時天下常平錢穀見在一千四 百萬貫、石。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 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 十一人。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 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闢斂散者,帝然其說,遂刱立制 置三司條例司,安石因請以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 籍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是專一講求,立為 新制,欲行青苗之法。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對,亦 除條例司檢詳文字。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轍曰:「以錢 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 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