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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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臣竊駭之。免役法復行,將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 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寧、元豐也。且元豐 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並行,元祐固嘗兼 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 姦,惑天下之聽。」詔罷諤、正言,黜知廣德軍。後又詔:「諸 縣無得以催稅比磨追甲頭,保長無得以雜事追保 正副,在任官以承帖為名占破當直者,坐贓論;所管 催督租賦,州縣官輒令陪備輸物者,以違制論。」是歲, 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書,名 《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詔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 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 在元祐初知開封府,附司馬光行差法,祥符一縣,數 日間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專委戶部。」詔令疏 析。京奏上,復令敦逸自辨,京無責焉。

紹聖 年,令折變者用中等,未幾仍舊。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中,嘗詔郡 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俄以所在 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

元符元年六月甲午蔡京等上常平免役敕令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二年,詔「河北、淮南諸路人戶已差充正夫者,其 免夫錢皆罷催。」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符二年,以蕭 世京、張行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常言免役法為是。 帝出其疏擢之。既而詔河北東西、淮南運司、府界提 點司,如人戶已嘗差充正夫,其免夫錢皆罷催。後又 詔「雖因邊事起差夫丁。須以應差雇實數上之朝廷, 未得輒差。其河防并溝河歲合用一十六萬八千餘 夫」,聽人戶納錢以免。

元符三年春正月戊寅,大赦天下,蠲民租。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書手雜職斗子土人願就募者不給雇直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靖國元年。 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掐 之類。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雇直。他路亦須詳度施 行。」詔從之。知延安府范純粹言「比年衙前公盜官錢。 事發即逃。乞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殿中侍御 史彭汝霖劾純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詔純粹 所乞不行。其後,知襄州俞栗,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 而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併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 謂栗輒毀紹聖成法,請重黜。栗坐責授散官,安置太 平州。

崇寧元年詔元輸雇直仍如舊法均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尚書 省言,「前令太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 役也。」詔提舉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永興軍路 州縣官乞復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 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詔 戶部並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 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崇寧二年,行增價折納之法。又詔「免役寬剩錢,候豐 衍日奏蠲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言者謂欲民不 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 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崇寧二年,諸路歲稔, 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 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又按 《志》:「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 之數。免役剩錢,歲收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故紹 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科,取旨蠲免。 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而集賢殿修撰、知 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輒以狀申都省,乞刪去 上條。詔黜仲甫,落職知海州。後又詔常平司候豐衍 有餘日,具此制奏蠲之。

崇寧三年二月丙午,以刊定《元豐役法》不當,黜錢遹 以下九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四年六月辛巳,罷陝西、河東力役。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四年七月,詔方田路分令提舉司視稅 最不均縣,每州歲方一縣或兩縣,遇災傷權罷。 又 按《通考》:四年,臣僚言:「州縣戶簿等累經改造,故增減 失實。乞委常平官分行所部,不以等第,而以田稅多 寡均敷役錢。」戶部尚書許幾言:「州縣戶眾而役少,則 敷錢止於第三等;或戶少而役多,則均及四五等。今 若不計家業,稅錢不用等第,概以田畝均敷役錢,則 失輸錢代役之意。」其議遂格。

崇寧五年。夏四月丁丑。停免兩浙水災州郡夏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