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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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上而賦增於下。是以天下殘瘁,蕩為浮人,鄉居 地著者,百不四五。」炎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 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 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 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 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俗,有不便 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 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收之。夏稅盡 六月,秋稅盡十一月,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而 尚書度支總焉。帝善之,使諭中外。議者沮詰,以為:《租 庸》令行數百年,不可輕改。帝不聽,天下果利之。自是 人不土斷而地著,賦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 其虛實,吏不誡而姦無所取,輕重之權,始歸朝廷。 按《舊唐書本紀》,元年春正月辛未,御丹鳳門,大赦天 下。自艱難以來,徵賦名目頗多。今後除兩稅外,輒率 一錢,以枉法論。甲午,詔東都、河南、江淮、山「南東道等 轉運、租庸青苗鹽鐵等使。尚書左僕射劉晏,頃以兵 車未息,權立使名,久勤元老,集我庶務,悉心瘁力,垂 二十年。朕以征稅多門,鄉邑凋耗,聽於群議,思有變 更。將置時和之理,宜復有司之制,晏所領使宜停。天 下錢穀,委金部、倉部、中書門下揀兩司郎官,准格式 調掌。」二月丙申,遣黜陟使一十一人分行天下。是歲, 戶部計帳戶總三百八萬五千七十有六,賦入一千 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鹽利不在此限。

按杜佑《通典》元年制:「百姓及客等,約丁產定等第均 率作年支兩稅。其應稅斛斗,據大曆十四年見佃青 苗地額均稅,夏稅六月內納畢,秋稅十一月內納畢, 其舊租庸及諸色名目,一切並停。凡權衡度量之制 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 為尺,十尺為丈;量以秬黍中者,容千二百為龠,二龠 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權衡以秬黍中 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 兩為斤。調鍾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制,用小升小 兩,自餘公私用大升大兩。諸課役,每年計帳至尚書 省度支配來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若須折 受餘物,亦先支料同時處分。若是軍國所須,庫藏見 無者,錄狀奏聞,不得便即科下。」諸庸調物,每年八月 上旬起輸,三十日內畢,九月上旬各發本州租調。車 舟未發,間有身死者,其物卻還。其運腳出庸調之家, 任和顧送達。所須裹束調度,折庸調充,隨物輸納。諸 租準州土收穫早晚,斟量路程,嶮易遠近,次第分配。 本州收穫訖發遣,十「一月起輸,正月三十日內納畢。 若江南諸州從水路運送,冬月水淺,上埭艱難者,四 月以後運送,五月三十日內納完。其輸本州者,十二 月三十日內納畢。若無粟之鄉,輸稻麥隨熟即輸,不 拘此限即納。當州未入倉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 者,并卻還。」應貯米處,折粟一斛,輸米六斗。其雜折皆 隨土「毛,准當鄉時價。諸邊遠州有夷獠雜類之所,應 輸課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之華夏。」諸任官應免課 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符雖未至,驗告身灼然 實者,亦免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 據徵。諸春季附者,課役並徵,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 季附者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 皆徵當發年課役。逃亡者,附亦同之。諸人居狹鄉,樂 遷就寬鄉者,去本居千里外復三年,五百里外復二 年,三百里外復一年,一遷之後不復更移。諸沒落外 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三年 以上復五年;外蕃之人投化者復十年;諸部曲奴婢 放附戶貫復三年;諸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 鄉閭者,申尚書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諸 丁匠歲役工二十日,有閏之年加二日須留役者,滿 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 日。」 又按《通典》,尚書省度支,總天下經費。自安祿山 反,至德、乾元之際,置度支使。永泰之後,度支罷使,置 轉運使以掌其外,度支以掌於內。建中初,又罷轉運 使,復歸度支,分命黜陟使往諸道收戶口及錢穀名 數。每歲天下共斂三千餘萬貫,「其二千五十餘萬貫 以供外費;九百五十餘萬貫供京師稅米麥,共千六 百餘萬石,其二百餘萬石供京師,千四百萬石給充 外費。」

按《冊府元龜》元年正月制:「自艱難已來,徵賦名目繁 雜,委黜陟使與諸道觀察使、刺史作年支兩稅徵納。 比來新舊徵科色目,一切停罷。兩稅外輒別率一錢 四等官,准擅興賦,以枉法論。其軍府支計等數,准大 曆十四年八月七日敕處分。二月發黜陟使分往天 下,作兩稅之法。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 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 中,以貧富為差。行商者在所部郡縣,稅三十之一。居 人之稅,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二之。餘徵賦悉罷, 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數為 准,徵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違者進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