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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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道四年,蠲減稅役,償預借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蠲楚州壯丁、社民 稅役。六月甲午,詔廣西秋苗毋得科折。戊戌,蠲諸路 逋負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雜色錢。癸卯,詔四川 宣撫司增印錢一百萬對償民間預借錢。蠲邛、蜀二 州夏稅。十一月壬申,兩淮歸正忠義有田產者蠲役 五年十二月甲辰,減兩浙、江東西路明年夏稅、和市」 之半。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始倡「義役。」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處州松陽 縣倡為義役,眾出田穀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 乾道六年,詔大臣均役法以沙田、蘆場起稅不一,詔 蔡光、梁俊彥置司措置。」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壬寅,詔諭大臣均役法。 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 入左藏南庫 按《食貨志》:「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 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詔復令梁 俊彥與張津等措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 場之稅,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 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八百二十 餘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 者,乞並估賣立租。詔蔡光、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 乾道七年,詔寺觀毋免稅役,兩淮營田毋創增稅賦, 民兵本名丁錢勿輸。又定輸苗《乞取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甲子,詔寺觀毋免稅役。 夏四月庚申,詔諸路增收無額錢物,並輸南上庫。六 月壬申,詔兩淮墾田毋創增稅賦。八月丙辰,詔兩淮 民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錢勿輸 按《食貨志》:七年敕 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 官不覺察與同罪,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 不除。」

乾道八年,蠲兩淮租及紹興府苗米,興化軍猶剩米 之半。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夏四月乙丑,詔再蠲兩淮二 稅一年。六月壬寅,為兩淮歸正人撮收課子。十二月 戊戌,蠲兩淮明年租賦。 按《食貨志》:「八年,蠲紹興府 增起苗米四萬九千餘石。」 又按志:乾道元年,蠲興 化軍猶剩米之半。至八年乃并其半蠲之。 又按志: 八年七月,「詔提領官田所推三路沙田蘆場租錢併 歸戶部。」

乾道九年,蠲江西逋米。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傷五年 逋負米。」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巳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二年,蠲湖南、江西租稅。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 州縣租稅。十二月甲午,議放天下苗稅三之一,大臣 言國用不足,迺止。」

淳熙三年,寬免常州及兩淮稅。議:「湖北百姓廣占官 田,未增稅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寬其 逋負之半。二月壬午,蠲兩淮教閱民兵夏稅」 按《食 貨志》:「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 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殊不思 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蓋以四路被 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 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 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復、岳、鄂、漢、沔,汙萊彌望,戶口 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㩦幼,遠來請佃,以田 畝寬而稅賦輕也。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家無一毫 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 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疇盡闢,歲收滋廣,一遇豐稔, 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望且依紹興十六年 詔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 田別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詔 戶部議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劉邦翰、林樞奏:「湖北州縣請佃官 田,未歸業人戶,見耕田期以一季自陳,分三限起稅, 不實許人告。」 浙西提舉顏師魯奏:「今鄉民間於閒 曠磽确之地,積日累月,墾成田圍,用力甚勤,或未能 以自陳起稅,為人告首,即以盜耕罪之,給半充賞,其 何以勸力田者哉?」上曰:「農民開墾曠土,豈可以盜耕 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稅。」

淳熙四年,詔「屢赦積欠,書其名數,諭民通知。」又詔諸 路州縣並依條限催理三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臣僚言,「屢 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 色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 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諭民通知。」詔可。 按《文獻通考》:四年,執政奏:「往年諫官論州縣先期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