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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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宗紹熙元年春正月壬申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六月丙申以上供等錢償廣州放免身丁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詔「禁郡縣科斂」,又諭行經界以定常賦,尋 格不行。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二年冬十月辛卯。詔守令毋 征斂病民 按《食貨志》。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 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 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穀愈不可售。 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 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 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庶於民無傷,於國有補。」詔 從之。祕書監楊萬里奏:「民輸粟於官謂之苗。舊以一 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輸帛於官謂之稅。舊 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舊和買官給其 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 錢矣。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 止矣。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 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 之制乎?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 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用節 而後財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 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寧。不然,日復日,歲復 歲,臣未知其所終也。」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於 淮間,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 除田租,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言也。二 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故自即位以來, 蠲除甚賦,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於安富。郡守、縣令, 最近民者也。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政平訟 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 之虛實不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 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國用有常, 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知本末先後之 誼,此朕所貴於守令者。繼自今以軫恤為心,以牧養 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按《文獻通考》:「知漳州朱熹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 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圖籍尚存,田稅可考,貧富得實, 訴訟不繁,公私兩便。獨漳、泉、汀三州未行,細民業去 稅存,不勝其苦,而州縣坐失常賦,日朘月削,安可底 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勞佚,而後一州之利病,竊獨任 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詳則足為一定之法,行之略則 適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打量畝步, 算計精確,攢造圖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 通戶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本州有產田,有 職田,有學田,有常租,課田名色不一,稅租輕重,亦各 不同。比來吏緣為姦,實佃者或申逃閣,無田者反遭 俵寄。今欲每田一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幾文,而 總合一州諸色稅租錢米之數,以產錢為母,每一文 納米幾何,只就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照元額 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色倉 庫。除二稅簿外,每三年鄉造一簿,縣造都簿,通載田 畝產錢實數,送州印押,付縣收管。民有交易,對行批 鑿,則版圖一定而民業有經矣。又有廢寺閒田為人 侵占,許本州召人承買,不惟田業有歸,亦免稅賦失 陷,又合韓愈氏「人其人,廬其居」之遺意。但此法之行, 貧民下戶皆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 所不樂,皆善為辭說,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 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虞。 今已「仲秋,向去農隙只有兩月,乞即詔監司、州郡施 行。」又貽書宰輔云:「經界事講究巨細本末,不敢不盡, 規畫措置,十有八九。蓋以本州田稅不均,州縣既失 經常之入,至取所不應取之財以足歲計,如縣科罰、 州賣鹽之類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窮民受害,有不忍 聞。若不經界,實無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 泉州操兩可之說,朝廷疑焉。著作郎黃艾輪對,又言 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眾,商量一經 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諭輔臣,令先 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南 方地暖,農務既興,非其時也。熹猶冀嗣歲可行,益加 講究,每謂經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勞而革數百年 之弊,向後亦須五十年未壞。合令四縣作四樓,以貯 簿籍,州作一樓,以貯四縣圖帳。」條畫既備,遍榜郡境,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 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至有進狀言 不便者,前詔遂格。閱兩月,熹請祠去,尋命持湖南使 者節,猶以「《經界》不行」自劾,議者惜之。

紹熙三年,蠲諸路民及歸正人賦役。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蠲秀州上供米 四萬四千石。壬戌,罷文州民雜役。」夏四月丁卯,蠲臨 安民元年、二年逋賦。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縣租 賦。八月戊午,總領四川財賦楊輔奏,「已蠲東、西兩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