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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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納,以致經年不得完結者,俱聽撫按守巡等官查 照律例重究。又令寧晉等縣皇莊子粒,照例每畝止 許徵銀三分

正德三年、令活鹼死鹼地土、及坍江田辦納折納糧 鈔

按《明會典》三年,令山東濟南府濱州活鹹官民地土 一千二百七十八頃四十畝八分四釐二毫,辦納存 留,以足常賦。其餘死鹼官民田土,折納布鈔,以寬民 力。又按《會典》三年奏准新勘過山東濱州活鹼地 辦納存留糧死鹼地折納布鈔。議准通州、海門、泰興 三州縣坍江田糧,通作存留,折收價銀,若起運不足, 以「十分為率,量起二分,以補其數。」

正德五年奏准,葦蕩起科,免陵戶墳戶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差官丈量後軍都督府葦蕩,果 係界至內退灘地畝,照依民田事例起科,辦納子粒, 備造黃冊一本,奏繳青冊二本,府部查考,不許一概 混占,以致軍民失業。」又按「《會典》五年題准,查冊,監 生人等患病,應天府撥給醫生二名,量帶藥餌,依班 過湖」調理。又議准:陵戶、墳戶雜泛差役,除正身外, 准免二丁,其餘人丁一體當差

正德六年准陽信鹼地折納布鈔,有田僧道編入《黃 冊》。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陽信縣原額稅糧地內,不堪耕 種鹼地一百五頃九十一畝零,該稅糧五百六十六 石六斗零,照例折納布鈔。又按《會典》六年奏准,排 年里長僧道有田糧者,編入黃冊,同里甲納糧當差。 無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世家大族,規避重差,花分小 戶者,許令首改歸併。

正德八年,召商買納糧草。量減草場租稅。又令各州 縣造《實徵糧冊》。

按《明會典》,凡召商買納,八年議准山東、河南并直隸 各府州縣解到稅糧草料價銀,除光祿寺、酒醋麪局、 供用庫等衙門俱將原來價銀轉送自行收買,不必 拘定原批數目外,其餘倉場俱收戶部,令科道官估 價召商上納,照數支給。又按:《會典》,八年奏准,中和 橋金川門草場,每草一萬包,該竹一百根,止收竹價 銀三兩八錢。每一坊基用銀三十六兩,買杉篙六百 根。鋪墊所堆支盡仍留以後鋪墊朽則依數易換。餘 剩銀兩發應天府收貯,以備修倉支用。又令薊州 牧馬草場,實撥軍民佃種地。自本年為始,每歲減去 原擬柤銀一分,只收二分五釐,夏稅止收一次。又議 准各處撫按督糧等官,革去一年一造之冊,令各州 縣照依《黃冊》造定實徵糧冊,十年一換。將大小人戶 每戶以若干畝為轉運,以若干畝為存留,以若干畝 為輕齎,隨其多寡以為定數。田賣畝則隨田,戶易糧 則隨畝。若遇蠲免,隨數減除。臨徵之時,對冊給由,量 地里遠近,立限交完,以年終為止。其違限過年者,責 其赴各處自行上納,嚴加禁約。糧長過收索取,治以 重罪。軍官掯勒索取,革去見任。其餘災傷,仍令撫按 官查分數從實蠲免

正德九年,追贓罰紙價解部。減免逃移。復業戶稅差 及近京軍民辦納柴炭。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各司府州縣但有因駁查清冊 追問過官吏人等贓罰紙價,俱解本部,以供後湖查 冊之費

按《宣府鎮志》:「九年,詔各處逃移復業人戶,該管官司 加意存恤,不許里書人等逼取拖欠錢糧及私債等 項,反致逃移。仍免本戶該納稅糧一年,雜泛差役三 年。極貧下戶,仍量給牛具種子。近京地方該納柴炭 數多,軍民出辦艱難,明年以十分為率,量減三分,解 到夫價止收正數。」

正德十二年,委官踏勘真定等府地土,分派起運存 留等項。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真定等府撫按衙門選委各 府能幹官員,親詣所屬地方,踏勘地土原額若干,內 肥饒堪種者若干,派與起運等項;稅糧沙鹼不堪種 者若干,派與闊布存留二項。」

正德十三年題准「湖地成田者徵銀。」又准牧馬草場 起科免納之制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南京錦衣衛原撥牧象太平、 寧國、高淳等府縣湖地,除太平府地辦納河泊所并 北京內府丁字庫課料外,其餘委官踏勘,已成田者 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係草灘者砍草。」又按《會典》十 三年題准,廬鳳等府州縣牧馬草場,堪否耕種地土, 督令養馬人戶耕種,俱免起科,聽其出辦備用馬匹。 但不係養馬人戶原佃耕種地土,照舊起科,徵銀解 部,發寺買馬支用。若係承種不堪地土,俱令退出還 官牧馬,免納租銀。其養馬人戶名下地土,不許私自 典賣與人承種。不係養馬人戶,該退出還官地土,亦 不許朦朧隱占。事發從重究治。

正德十四年奏准、沂州荒田納辦糧草子粒。又收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