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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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役較之,則利害較然。況農民在官,百端蠶食,比之 募人,苦樂十倍;其五路百姓朴拙者,則患苦彌甚矣。」 御史中丞李常言:「初差法詔下,民更不輸錢,驩呼相 慶,行之既久,而始覺不輸錢之為害也。差法廢久,版 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番休,鄉狹戶窄 者頻年在事。上戶極等,歲有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 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 戶舊輸錢不過二三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 下三十千,則差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之戶 獨困也。望詔一二練事臣僚與大臣取差雇二法便 百姓者而詳擇其中。」右正言劉安世以責民出錢為 非守初義,遂劾常懷姦害政。是時,言役法不便者甚 眾。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循元 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范純仁曰:「四 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 諫朱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 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投募,不必給 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 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於是詔復 免役法。三年,右正言孫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 豐多,元祐省,未嘗廢事,則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 重,元祐輕,雖輕未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 下戶使弗輸,而盡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 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寧、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 變,正惟不能無弊耳。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 均平便民而止,則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 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於陛下 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免役法復行,將及一 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 寧、元豐也。且元豐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 並行,元祐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問熙 祐,是欲伸元祐之姦,惑天下之聽。」詔罷諤知廣德軍。 是歲,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 書,名《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初,章惇請復行免役, 置司講議,久而未決。京謂之曰:「取《熙寧》成法施行之, 何以講為?」惇然之,雇役遂定。差雇兩法。光惇所見不 同,而京再蒞其事,成於反掌,兩人相倚以濟,識者有 以見其姦,自是法益深峻,民愈病矣。常試論之,取民 間六色之錢,益以係官坊場錢充雇役之用,而盡蠲 衙前以下諸役,熙寧之法也;以坊場充衙前雇役之 用,而承符以下諸役,仍輸差民戶,而盡蠲六色之錢, 元祐之法也。然元祐復差役之初,議者不同,故有弓 手許募曾充有勞效者指揮,則所謂雇役者,不特衙 前而巳也。六色錢雖曰罷徵,既而詔「諸路坊郭五等 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自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並 減五分,餘戶下此悉免之。」則所謂雇役之錢,原未嘗 「盡除也。」自是諸賢於差雇之議各有所主,而朝廷亦 兼行之。然熙寧盡除差法,明立雇議,而當時無狀官 吏,尚損免役之錢而不盡支給,假色役之名而重復 科差。況元祐差雇兼行,議論反復,則此免役六色之 錢,其在官者不肯盡捐以予民,其在民者有時復徵 以入官,固其勢也,宜熙豐之黨,後來得以為辭。然熙 寧之行助役也,既取一分之寬剩,而復徵頭子錢。民 間徵錢日多,而雇人給直日損,遂至寬剩積壓,此其 極弊。至紹聖國論一變,群姦唾掌而起,於紹述故事, 宜不遺力。然考其施行之條畫,則助役錢寬剩亦不 得過一分,而蠲減先於下五等人戶,則聚斂之意反 不如熙、豐之甚矣。觀「元祐之復徵六色役錢,則知興 利之途,雖君子不能盡窒;觀紹聖之役錢寬剩皆止 一分,則知言利之名,雖小人亦欲少避。要之以坊場 撲買之利及量徵六色助役之錢,以資雇役,所徵不 及下戶,不取寬剩,亦可以免當役者費用破家之苦」, 則助役未嘗不可行。特介甫狠愎,不能熟議緩行,而 當時諸賢又以決不可行之說激之,群險因得以行。 其附會媒進之計,推波助瀾,無所不至。故其征利毒 民,反出後來章、蔡諸人之上矣。紹聖、紹述之事,章惇 為之宗主。然惇在元祐時嘗言:「役法熙寧初以雇代 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復以差代雇,當計議熟講, 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將益甚。」其說不惟切中 元祐之病,亦且深知熙、豐之非。至於民情之利害,初 聞罷衙前,而喜後責寬剩,始以輸錢為病;既聞復差 役,又喜後重輕不齊,復歎不輸錢之為害。然則利害 固相等矣。夫上之於下,分無可逃,勢何得解?得其人 而司牧之,其雇而與之直也,如家有傭作;其差而賦 之役也,如子趨父事:何適「不可?而必紛紛創法,更令 為耶?苟患民役於官而吏侵漁之,則青苗、保甲諸法, 民何以自免於官?苟患民苦於錢而差役之為便也, 則田賦諸雜變賦,庸非賦於民乎?得其道則交利,失 其道則交病」,熙寧、元祐諸人徒為意見使矣。南渡以 後,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歎長吏不得其人, 是以諸講究其利病,特詳罷雇役,復免役法,纖悉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