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前史》稱蕭何為法,較若畫一,蓋謂簡徑易曉,雖山 邑小吏,窮鄉埜人,皆能別白遵守,然後為不刊之法 也。臣身為侍從,又忝長民,不可不言。謹具前件條貫 不便事狀,及臣愚見所欲起請者,畫一如左:
一、前件敕節文云:「看詳衙前自降招募指揮,僅及一 年,諸州路軍尚有招募投名不足去處,其應役年滿 衙前,雖且依舊支與支酬,勒令在役,然非鄉戶情願 充應。若向後更無人願募,即鄉戶衙前卒無替期,乃 是勒令長名祇應,顯於人情未便。今欲將諸州衙前 投名不足去處,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且依 舊條差役,更不支錢。如願投充長名,及向去招募到 人,其雇食支酬錢,即令全行支給,卻罷差充。仍除鄉 差年限未滿人戶依舊理當本戶差役外,其投募長 名之人,並與免本戶役錢二十貫文。如所納數少,不 係出納役錢之人,即許計會六色合納役錢之人,依 數免焉。并仰逐處監司相度,見充衙前如有虛占窠 名可以省併去處裁減人額,卻將減下錢數添搭人 重難支酬施行。」
「臣今看詳前件敕條,深為未便。凡長官衙前所以招 募不足者,特以支錢虧少故也。自元豐前,不聞天下 有闕額衙前者,豈常抑勒差充,直以重難月給可以 足用故也。當時奉使之人,如李承之、沈括、吳雍之類, 每一奉使,輒以減刻為功。至元豐之末,衙前支酬,可 謂僅足而無餘矣。而元祐改法之初,又行減刻,多是 不支月給,以故招募不行。今不反循其本,乃欲重困 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 二十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然而歲免役錢二十千, 許計會六色人戶放免,則是應募日增而六色錢日 減也。若天下投名衙前並免此二十千,即六色錢存 者無幾。若只是闕額,招募到人,方得免放」,則均是投 名,厚薄頓殊,其理安在?朝廷既許歲免二十千,則是 明知支酬虧少,以此補足,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 募得行。所謂「計會六色人戶者,蓋令衷私商量取錢, 若遇頑猾人戶抵賴不還,或將諸物高價准折,訟之 於官,經涉歲月,乃肯備償,則衙前所獲無幾,何如官 支二十千,朝請暮獲,豈不簡徑易曉!故臣愚以謂上 件敕條,必難久行。議者多謂官若添錢招募,則奸民 觀望,未肯投名,以待多添錢數。今來計會六色人戶 放免役錢,正與添錢無異,雖巧作名目,其實一般。大 抵支錢既足,萬無招募不行之理。自熙寧以來,無一 人闕額,豈有今日頓不應募?」臣今起請,欲乞行下諸 路監「司、守令,應闕額長名衙前,須管限日招募數足。 如不足,即具元豐以前因何招募得行、今來因何不 足事由申奏。如合添錢雇募,即與本路監司商議,一 面施行訖,具委無大破保明聞奏。若限滿無故招募 不足,即取勘干繫官吏施行。如此,不過半年,天下必 無闕額長名衙前,而所添錢數未必人人歲添二十 千,兼止用坊場、河渡錢」,非如今法計會放免侵用六 色錢也。
一、前件《敕》節文云:「看詳鄉差人戶,物力厚薄,等第高 下,丁口進減,放不常定,恐難以番次召募。不若約空 閒之年,以定差法,立役次輕重,雇募役人,顯見均當, 兼可以將寬剩役錢裁減無丁及女戶所出錢數。」欲 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條定差,如空閒未及三年, 即據未及之戶,以助役錢支募,候有戶罷支。已募之 「人,各依本役年限,候滿日差罷。今後遇有支遣准此。 及以一路助役錢,除依條量留一分准備外,據餘剩 錢數,卻於無丁及女戶所出役錢內量行裁減,具數 奏聞。所有先降雇募州役及分番指揮,更不許。」 臣今看詳,諸役以二年為一番。向來指揮,如空閒人 戶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聖恩本欲百姓空閒六年 也,今來無故忽減作三年。吏民無不愕然,以謂中等 人戶方苦差役,正望朝廷別加寬恤,而六色錢幸有 餘剩,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作三年。農民皆紛然相 告云:「向來差役,雖甚勞苦,然朝廷猶許我輩閒了六 年,今來只許閒得三年,必是朝廷別要此錢使用。」方 二聖躬行仁厚,天下歸心,「忽有此言,布聞遠邇,深為 可惜。雖云量留一分准備外,據除剩數,卻於無丁及 女戶所出役錢內量行裁減。此乃空言無實,止是建 議之人,假為此名,以濟其說。臣請為朝廷詰之,人戶 差役年月,人人不同;本縣無戶有戶,日日不同。加以 稅產開收,丁口進退,雖有聖智,莫能前知。當雇當差, 臨事乃定。如何於一年前預知來年合用錢數,見得 寬剩,便行減放?臣知此法必無由施行,但空言而已。 若今來寬剩已行減放,來年不足,又須卻增,增減紛 然,簿書淆亂,百弊橫生,有不可勝言者矣。」方今中等 人戶正以應役為苦,而六色人戶猶以出錢為樂。苦 者更減三年,樂者又行減放,其理安在?大抵戶「色錢 本緣免役,理當盡用雇人,除量留准備外,一文不合 樁留,然後事簡而法意通,名正而人心服。惟有一事, 不得不加周慮。」蓋逐州逐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