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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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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九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五

皇清二順治十八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九卷

漕運部彙考十五

皇清二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順治初年,設漕運。」

總督一員、駐劄淮安 。又設總理侍郎一員、同總漕督理運務 。又設漕儲道一員、專轄糧運。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順治二年,差御史。」

一員催儹漕運

《漕運》二漕船凡雇募。順治二年,覆准糧船缺額,雇募堅固民船襄運,倘有掛欠,但追運官不得扳累船戶。

白糧:順治二年覆准「白糧民運改為官解。」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

三年定、每衛設掌印守備一員、千總一員、俱係部推。百總一員、係外委。衛軍改為屯丁。其漕運

造船事務令都司分轄

行月錢糧順治三年覆准行、月二糧同漕并兌。如正糧已足而行月不給者,一併參處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三年,覆准漕船先造一隻為式,估定價值,准動關稅、蘆課銀修造漕禁。順治三年,覆准漕糧無論官儒民戶,一體督催,及時入廒候兌,不得堆貯私家,逼令官丁赴兌,違者治罪。

白糧順治三年題准:「督押白糧,委府佐貳官為總部,州縣佐貳官為協部。各府限十月內詳委總、協部官有司徵糧及腳價,限十一月內全完。雇船修艌、舂辦、包捆挑運,限十二月內上船,正月內開幇。尾漕北上,三月中旬過淮,七月初旬抵通交納。如有遲誤,悉照漕例處分。」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

四年覆准領運千、百總如有不足,聽總漕、各撫照幇酌選委用。《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四年覆准完糧後,運官查明船數,管押南旋。如有遺棄,責令賠補。倉督給回空照票,關津驗放。沿途各官逐程催趕南下。俟空船回南,管押官赴糧道投繳原票,違者照倚單例降罰。

《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四年覆准漕糧掛欠,千石以上送刑部,千石以下發該糧道嚴追擬罪。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

五年題准「督領漕運。」

「欽依。」把總改授都司僉書銜、仍管漕務。其運官各照

千、百總原職加「運糧」 字樣:

行、月錢糧。順治五年覆准運官私折行糧,與屯丁蠹役一併究擬,委用衙門官亦行察議。《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五年覆准,每年重運過畢,通惠河分司責令回空官丁開列姓名、船數,投司詳定期限,給單押至天津,投天津道轉單至濟寧總河查驗換牌,註限至淮安總漕查驗,責令沿河文武各官嚴催,不許時刻停留。《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五年覆准漕糧掛欠,不分多寡、俱發糧道追比、將行月耗米抵補餘欠追完

《漕禁》。順治五年覆准運官赴次受兌,屢催始到者,革職戴罪,交糧完日開復 。又議准:文武官不得擅受領運官丁詞訟,違者指參。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二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

六年題准:「運官擇殷實才幹者,加千總銜。押運漕糧,一年無欠,實授千總;二年無欠,加署守備;三年無欠,實授守備;五年無欠,加都司僉書。如有掛欠,加等治罪追賠。」

白糧順治六年題准、江浙白糧、本年徵解十萬石。餘俱改折充餉。每石連耗米舂辦夫船米、共折銀一兩五錢

順治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