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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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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修造船艌、僉運交兌、督押鈐束領運官丁,俱係糧道職掌,別衙門不得干預。有勢要把持及不服鈐束者,聽其指實奏

聞。「撰。」「給」

《敕諭》: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十年覆准,凡僉幇須公平鬮派,不得賄買換幇,致誤漕運 。又覆准:遴選運官、運丁,係糧道專責,他衙門不得干預。如濫用匪人,欠糧無償,即令糧道賠足 。又覆准:運弁到通,糧米全完,有別事詿誤,若不係貪贓軍政、隱匿逃人之罪,仍酌量議敘。

《漕規》凡優恤運丁,順治十年覆准,江南隨漕耗贈,每百石加銀五兩、米五石,久經遵行,不得額外多索 。又覆准清查贍軍田地,歸給原丁,以便出運,不許衛豪侵佔。其班軍、操軍既裁額徵,班操田糧量貼運軍,其任城、衛並無贍軍地畝,每船給贍軍銀十兩,在屯糧內撥給。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十年,覆准漕船每十年一改造,歷限不足者,照年賠罰。每船料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二錢七分三釐零。經運一年者,追賠銀二百五十四兩九錢四分五釐零。二年者,追賠銀二百二十六兩六錢一分八釐零。三年者,追賠銀一百九十八兩二錢九分一釐。四年者,追賠銀一百六十九兩九錢六分三釐零。五年者,追賠銀四十六兩四錢七分八釐零;六年者,追賠銀四十一兩四錢一分三釐。七年者,追賠銀二十八兩七分三釐零。八年者,追賠銀二十六兩四錢九分八釐。九年、十年,照舊例免賠。

凡雇募順治十年、令糧艘凍阻、許雇募民船,不得短價強雇 。又覆准、雇募民船、每糧百石、定給水腳銀三十五兩。照進倉船糧扣除掛欠銷算。查明解糧印冊果係雇募、方准開銷如有隱匿見船希圖支領、及雇少開多者、參究

《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十年,覆准:糧道運務未畢,俱停陞轉。統計該管漕糧全完者,陞二級。一運欠一分者,罰俸一年,再運欠一分者,降一級調用。一運欠二分者,降二級調用,欠三分者,革職。如前官遇有事故,後官接管在未開幇以前者,前官免議,後官照例陞降。在開幇以後接管者,後官完十分,陞一級;欠「一分罰俸六個月,欠二分降一級調用,欠三分降二級調用,欠四分革職。前官酌量另議 。」 又議准:漕糧掛欠,坐糧廳審究係某處折乾盜賣,申詳倉場總督,將該管官一併治罪。其欠多官丁,分別枷示漕禁。順治十年,覆准嚴禁盤放糧船私債,許官旗自首,照私放官債例加等治罪 。又覆准,漕糧徵收,「責在州縣,監兌責在推官,查驗管押責在糧道,其餘道府各官,不得借驗糧名色苛索,如違題參 。」 又覆准:「漕米依限收完,即給票歸農,官兌軍收,不許點充倉頭,私派耗贈。勒碑永禁,仍取具州縣遵依 。」 又覆准:漕糧盤剝,俱有額設銀兩,嚴禁私拏貨船。

白糧:順治十年議准令各糧道都司禁飭漕船,不得欺凌白糧船。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

十一年覆准「運糧旗丁,令各衛領運官自行選用,不許有司干預。」

行月錢糧。順治十一年。

詔、「運糧官丁行月糧。各地方本折不等。令漕督確查。」

贍給務期本折均平

《漕運》二漕船凡雇募。順治十一年、

詔「漕船缺額,准動輕齎銀兩,令運官自雇,不許重派。」

地畝擅拏民船

白糧順治十一年

諭「漕船分帶白糧、以甦官民之累。」浙江白糧用漕船。

裝運江南白糧,仍雇民船官運 。又題准:「白糧考成,除糧道照漕糧例議外,總部官掛欠不及一分者免議,欠一分者降一級,欠二分者降二級,欠三分以上者革職。協部官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欠一分者降二級,欠二分以上者革職。立限追比,悉照漕例。」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

十二年

特差部司官四員:一員往臨清,一員往濟寧,二員往。

淮安同總督催儹漕糧。每員帶「筆帖式一員、通事二員、撥什庫四名 。」 又覆准:漕船過淮,總漕親行掣驗,不得委官 。又復設總理侍郎一員。

又覆准:「漕運錢糧盡歸糧道專管,其他省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