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運船到灣之日,即將前項腳價,於戶部委官處驗 封交收,以憑支給。
正德十一年、令監兌官兌完候交代回京。又准存卹 在運身故官軍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監兌官兌完起程,交接明白, 仍回原兌水次,整理下年糧運,候交代回京。 又按 《會典》十一年題准,在運官軍身故寄歸遺骸,官給銀 三兩,軍給銀二兩,仍存卹二年。本軍應支月糧羨餘, 通行給與。
正德十四年,令「查運官違限久近及掛欠多少,問罪 降黜。」定軍民分辦運船料價之數。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京通二倉坐糧員外,并薊州管 糧郎中,將各總衛所運官違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 巡按自把總以下,通提到官,查係限外三個月上完 糧者問罪,住俸半年。五個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一 年。各照舊領運。若至次年二月終不完,及一年以上 不赴運者,俱問罪,降二級,回籍閑住。 又按《會典》十 四年題准:把總官掛欠糧一萬石以上,或銀二千兩 以上,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糧一萬石,或銀二千 兩,各加一等;指揮以下,掛欠糧一千石以上,或銀五 百兩以上,亦俱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糧一千石, 或銀五百兩,各加一等。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 止,百戶降至小旗而止。掛欠不及數者,「照常論罪,候 下次能補完,許復原職。以十分為率,完能五分以上 者,准復原降一級。三年內全完者,亦准復原職。若延 至三年外全不完者,終身不准,後子孫亦止於降級 上承襲。」 又題准:運船料價,以十分為率,軍辦三分, 民辦七分。
正德十五年令差監兌及嚴督催儹京儲、帶管白河 漕運等官。又令參奏運糧官員借債累軍償還者究 治。通同盜賣運船、及強奪拆卸者。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 敷,許赴漕運官處告理。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 漕運衙門徑自訪察,從實參奏。又議准,凡將尚堪撐 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價脫逃,及勢豪強奪 拆卸者,監賠完日,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問罪。 又按 《會典》十五年題准,天津兵備副使帶管白河漕運。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罷差南京官,仍差戶部五員, 會同巡按御史監兌,又差郎中一員,於沿河一帶,自 通州直抵儀真等處,嚴督軍有司催儹供用白糧并 漕運京儲等項。
正德十六年免民運臨清倉糧,聽撥軍船交兌。令計 領運官科索運軍銀兩多寡、問罪有差。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各處原派臨清倉民運糧七 萬六百石,今後照數徵完,就於各水次聽漕運衙門 撥到軍船交兌,不必民運到倉。」 又按《會典》:「凡領運 降級。十六年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 常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 以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級, 仍」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罪 發邊衛充軍。
世宗嘉靖元年令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限期完納總計儹運糧內分兌運改兌支運之數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題准,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每 十月終徵完垔委官十二月以裏運至瓜洲,聽儹運郎 中催儹。次年正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管糧官提問, 住俸半年。三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仍令戴罪催徵。 若延至五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掌印等官通提,各 降二級。蘇松常三府,限正月以裏過淮,八月初一」日 完納,若限外三個月上完者,住俸半年。五個月上完 者,住俸一年。至次年二月終不完者,問罪降二級。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儹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三百 三十萬石,改兌六十二萬九千四百石,支運倉糧七 萬六百石。」
嘉靖二年、令查早期到部完糧各官、量加犒勞陞職。 其故違期限、寄囤守凍者、依次降級。旗甲不服催儹 者、發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凡完糧期限,嘉靖二年令部倉查各官到 部完納月日,比先早一月者,指揮等官行原官司量 加犒勞。以後三次俱早一月,准於實職上陞一級。」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把總 至三千石,指揮至二千石、千戶至一千石、百戶至五 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級。若所寄不及石數者,照常發 落」旗甲不服催儹,在途延捱者,發邊衛充軍。仍於本 戶勾補民運。委官提問
嘉靖三年准「解輕齎羨餘銀,聽漕司補造漂流船隻。」 令內官監收白熟粳糯米。不許多收加耗、及勒要財 物等弊。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輕齎羨餘銀,差官解淮安府,聽 漕司將漂流船隻次第補造,俱限百兩一隻,查有缺 船衛所,先將本衛補足,方通融於本總定日給領,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