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明《會典》。七年令輕齎銀兩,照議單分為三七,以三 分給本幇備船沿途穵貼等費,其羨餘兌給回南旗 軍一分。餘候完掣通關之日,查無掛欠,亦便與運官 領回分給,不必扣貯。 又按:《會典》七年題准:每船許 帶土宜六十石,多者盡數入官。如遇淺起剝,自備腳 價,先將土宜起盡,舟再難行,方許動給官銀;敢有破 冒,照例參治。
萬曆八年定「領運等官停給半給盤纏事例。」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領運等官應給盤纏,但經以贓 私不法參論者,盡行停給完報違限三月以上,而過 淮先期,依期與完糧。不違限而過淮後期,及淮北例 不過淮而完糧違限三月以上,各給一半。過淮後期 完糧違限三月以上,給與三分之一。」完糧違限五月 以上,不論過淮先期,盡行停給。運軍應得羨餘,姑准 給與。其停扣銀兩、俱類解太倉
萬曆九年,差浙江監兌官,改漕船木植及更造期限, 取具各官「兌糧結狀領狀,定應運白糧、雇船水腳」等 式,改撥漕糧,收貯居庸倉,輳放官軍月糧。
按:《明會典》「九年,復差主事一員,往浙江監兌。」 又按 《會典》九年議准,浙江漕船,先因瓜洲車壩,將雜木作 底,五年一更,後因建閘,得免車盤,改限七年。今改楠 木計價一百二十七兩,必駕運十年以外,方許另造。
又題「准備行各監兌官、及兼理漕糧御史,將該兌」
「糧米,眼同州縣官并運官看驗明白交兌,取具有司 結狀,運官領狀,備將緊要數目字樣,用印鈐蓋,各一 樣四本,一存監兌官,一送漕運衙門、一送戶部、一送 總督衙門,案候收糧。如米色與《結狀》不同,即係官旗 插和。若有司縱容糧長,將爛米搪塞,不肯從實結報, 各從重參究。」 又議准行漕司及各巡撫,將江南五 府「應運白糧,令各糧長仍雇五百料中船,勿令夾帶 私貨。應得水腳,當官議定,先給一半,其餘印封,船過 徐州,總部官驗給。」又題准:「每歲解京白糧,務點殷實 糧戶正身解納,不許棍徒包攬。應運米數,先儘本名, 如有官戶銀米,責令運送倉庫,轉給領解,以杜短少 賠累。船隻許令糧長自雇五百料中船,每百石定給 銀三十三兩。埠頭等役悉行查革。經過鈔關,如果止 於土宜四十石,免其納稅糧。」至丁字沽以北,河西務 主事,即照軍糧所定腳價,撥船起剝,徑交經紀搬抗 過壩,不許仍前寄囤。如有積棍攬解,歇家科擾等弊, 聽巡視科道參究。糧完之日,解戶批單給發部運官 領回類繳,各有司不必監比家屬。仍刊《稽弊文票》,聽 巡倉御史查給稽覈。 又題准、奠靖倉原撥漕糧十 五萬石,內將二萬石自沙子營陸運改撥居庸倉收 貯,輳放居庸、黃花、橫嶺三路官軍月糧,以免召商勞 費。其搬運腳價,奠靖倉每石銀四分,今每石加一分, 共加銀二百兩,責令殷實商役領運。
萬曆十一年、改修造淺船水次及交兌水次、准撥官 軍月糧、就近赴領
按《明會典》,「十一年,以江西饒州等五所淺船,改併進 賢水次修造,免徵過湖米銀。」 又按《會典》,「十一年,改 漢口交兌於金沙洲陳公套水次。」 又議准:「營州左 屯衛官軍月糧,遠赴通倉不便。自萬曆十二年為始, 每年漕糧到日,通州管糧郎中撥發二千五百石,就 令昌鎮運糧經紀,自通州水運至順義縣小東莊,每 石給」腳價銀三分七釐五毫。自小東莊陸運至城,每 石給銀五釐,俱在「隨糧《輕齎》銀」內動支。該衛官軍逐 月關領。
萬曆十二年,准令問擬官旗漂流、侵盜、起欠、掛欠、及 挾詐告理運官預支月糧脫逃等罪。免巡鹽御史押 送漕糧,優卹中途病故運軍。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 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 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 同奏勘者,前後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 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 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 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 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幇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 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幇賠十分之三。」又議准:漂流 糧米三千石以上,提問把總官;不及數者,止提問本 管官旗。又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 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幇領運者, 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一百五十石,俱問罪, 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 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 完,亦准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 亦准復原職。 又按《會典》十二年議准,運糧官旗掛 欠數多,把總名下三千石,或銀一千五百兩以上;指 揮各下,及千戶等官全幇領運者,一千石,銀五百兩 以上;千戶五百石,銀二百五十兩以上;百戶、鎮撫等 官,二百五十石,銀一百二十兩以上。各遞降一級。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