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0 (1700-1725).djvu/3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乃能上。諺曰:「古無門匠墓。」謂皆溺死也。陝虢觀察使

李泌益鑿集津倉,山西逕為運道,屬於三門倉,治上 路以回空車,費錢五萬緡,下路減半。又為入渭船,方 五板,輸東渭橋太倉米至,凡百三十萬石。遂罷南路 陸運。其後諸道鹽鐵轉運使張滂復置江淮巡院,李 巽為諸道轉運、鹽鐵使。自劉晏後,江淮米至渭橋寖 減矣,至巽,乃復如晏之多。初,揚州疏太子港、陳登塘 凡三十四陂,以益漕河,輒復堙塞。淮南節度使杜亞 乃濬渠蜀岡,疏句城湖、愛敬陂,起隄貫城,以通大舟。 河益庳水,下走淮、夏,則舟不得前。節度使李吉甫築 平津堰,以洩有餘,防不足,漕流遂通,然漕益少。江淮 米至渭橋者纔二十萬斛,諸道鹽鐵轉運使盧坦輸 以備一歲之費,而漕米亡耗,於路頗多。刑部侍郎王 播代坦建議:「米至渭橋五百石,亡五十石者死。」其後 判度支皇甫鎛議:「萬斛亡三百斛者償之,千七百斛 者流塞下,過者死;盜十斛者流,三十斛者死,而覆船 敗輓至者不得十之四五。部吏」舟人相挾為奸,榜笞 號苦之聲,聞於道路,禁錮連歲,赦下而獄死者不可 勝計。其後貸死刑、流天德五城,人不畏法,運米至者 十亡七八。鹽鐵轉運使柳公綽請如王播議,加重刑。 太和初,歲旱河涸,掊沙而進,米多耗,抵死甚眾,不待 覆奏。秦、漢時故漕興成堰東達永豐倉,咸陽縣令韓 遼請疏之,「自咸」陽抵潼關三百里,可以罷車輓之營。 宰相李固言以為非時。文宗曰:「苟利於人,陰陽拘忌, 非朕所顧也。」議遂決。堰成,罷輓車之牛,以供農耕,關 中賴其利。凡漕達于京師而足國用者,大略如此。宋 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運: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 曰廣濟河,而汴河所漕為多。太祖起兵,間有天下,懲 唐季五代蕃鎮之禍,蓄兵京師,以成彊幹弱支之勢, 故于兵食為重。建隆以來,首浚三河,令自今諸州歲 受稅租及筦榷貨利、上供物帛,悉官給舟車,輸送京 師,毋役民妨農。開寶五年,率汴、蔡兩河公私船,運江、 淮米數十萬石,以給兵食。是時京師歲費有限,漕事 尚簡。至太平興國初,兩浙既獻地,歲「運米四百萬石, 所在雇民挽舟,吏並緣為奸,運舟或附載錢帛、雜物 輸京師,又回綱轉輸外州,主藏吏給納邀滯」,于是擅 貿易官物者有之。八年,乃擇幹彊之臣,在京分掌水 陸路發運事,凡一綱計其舟車役人之直給付,至綱 吏雇募,舟車到發,財貨出納,並關報而催督之。自是 調發邀滯之弊遂革。初,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 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多質魯,不能檢御舟人,舟人 侵盜官物,民破產不能償。乃詔牙吏部送,勿復擾民。 大通監輸鐵,尚方鑄兵器,鍛鍊用之,十裁得四五。廣 南貢藤,去其粗者,斤僅得三兩。遂令鐵就冶郎淬治 之,藤取堪用者,無使負重致用,以勞民力。汴河挽舟 卒多饑凍。太宗令中黃門求得百許人,藍縷枯瘠。詢 其故,乃主糧吏率取其口食。帝怒,捕鞫得實,斷腕殉 河上,三日而後斬之,押運者杖配商州。雍熙四年,併 水陸路發運為一司,主綱吏卒盜用官物及用雜糅 官米,故毀敗舟船,致沈溺者棄市,募告者厚賞之。山 河平河,實因灘磧風水所敗,以收救分數差定其罪。 端拱元年,罷京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 下卸司。先是,四河所運,未有定制。太平興國六年,汴 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 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 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非水旱蠲放 民租,未嘗不及其數。江南、淮南、兩浙、荊湖路租糴,于 真、揚、楚、泗州置倉受納,分調舟船泝流入汴,以達京 師,置發運使領之。諸州錢帛、雜物、運器上供亦如之。 陝西諸路菽粟,自廣河三門沿流入汴以達京師,亦 置發運使領之。粟帛自廣濟河而至京師者,京東之 十七州;由石塘、惠民河而至京師者,陳、潁、許、蔡、光、壽 六州。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河北衛州,東北有御河, 達乾寧軍,其運物亦廷臣主之。廣南金、銀、香藥、犀、象、 百貨,陸運至處州,而後水運川、益諸州金帛及租市 之布,自劍門《列傳》置,分輦負擔至嘉州,水運達荊南, 自荊南遣綱吏運送京師。慶曆後,以黃河歲漕益減 耗,而刱船、市林木、役牙前勞費,遂罷其運,自是歲漕 三河而已。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 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舟還其郡,卒還其家。汴州 詣轉般倉運米輸京師,歲摺運者四。河冬涸,舟卒亦 還營,至春復集,名曰「放凍。」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 不涉江路,無風波沈溺之患。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 上供米,團綱發船,不復委本路,獨專其任,文移坌併, 事目繁夥,不能檢察。操舟者賕諸吏,得詣富饒郡市 賤貿貴,以趨京師。自是江、汴之舟,混轉無辨,挽舟卒 有終身不還其家、老死河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敝。 皇祐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 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兵不得息。宜敕諸路 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于是牟利者多, 不以元說為然。詔如元奏。久之,諸路綱不集。嘉祐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