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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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賣人及窩般主

人,知情不告,並依前項刮鹼例,五斤已上處死者。其 諸色關連人等,並各支賞錢」,即准雒京邢鎮州《條流 事例》指揮,顆末青黃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其顆鹽 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將「帶入末鹽地界。如有違 犯,一斤一兩並處極法。所有隨行色物,除鹽外,一半 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餘鹽色,未有畫一條 流。其雒京并鎮定邢州管內,多有北京末鹽,入界捉 獲並依《雒京條流》科斷。」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 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並准雒京條例施行。慶州青 白榷稅,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隨行驢畜物色,一半支 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餘一半并鹽並納入官。」欲並且 依舊,一斗已上至三斗,決臀杖十五,放三斗已上至 五斗,決脊杖十三,放五斗已上處死。安邑、解縣兩池 榷鹽院,河府節度使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 等准《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若無榜文,如擅將一「斤 一兩,准《元制》條,並處極法。」其犯鹽人應有錢物,並與 捉事人充優賞者。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 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並在棘圍內, 更不別有遣差,祇令巡護鹽法。如此後有人偷盜官 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並准《元敕》條流處分,應 有隨行錢物,並納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 若是巡簡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致有透漏, 到棘圍外被別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 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以捉事人支賞。應知情偷盜官 鹽之人,一依犯鹽人一例處斷。其不知情關連人,臨 時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 透漏,出鹽十斤已「下,決脊杖五十;放一十斤已上,與 犯鹽人同罪科斷。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一十貫 文;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 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 五十貫文。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 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簡條流科斷訖申奏,別報 省司。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于死刑者即勘情申 上,候省司指揮,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准條流決,放 訖申報奏」《敕宜依》。

廢帝清泰二年河中言三司於民添徵蠶鹽錢

按《五代史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高祖天福元年敕條制鹽利一任人戶穩便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元年 十一月九日即位,制曰:「鹽麴之利,軍府所資,儻不便 于人戶,宜別從于條制,所期濟眾,無患妨公。」在京鹽 價,元是官場出糶,自今後並不禁斷,一任人戶取便 糶易,仍下太原府更不得開場糶貨。閏十一月壬午, 敕:「覆車難襲,弊政宜遷,恤鄉邑之瘡痍,救民人之苦 疾。其北京管內鹽鐺戶,合納逐年鹽利,昨者《偽命》指 揮,每斗須令人戶折納白米一斗五升,極知百姓艱 苦。自今後宜令人戶以元納食鹽石斗數目,每斗依 時價計定錢數,以錢數取人戶穩便折納斛㪷。一人 湯沐之奉,實在王畿,兆民凋弊之風,宜行仁恕。其雒 京管內逐年所配人戶食鹽,起從來年」,每斤特與量 減價錢十文。

天福二年,左補闕李知損奏寢變法添配鹽貨事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 左補闕李知損上章曰:「臣以前承御札,許進言者直 書其闕,況在諫司,不敢避事。臣近聞眾議云:國家將 變鹽法,有司即欲宣行。竊知以諸道所糶賣鹽,令逐 處更添一倍,委州司量其屋宇均配。城內戶人,每歲 勒兩限俵鹽,隨二稅納價。言之雖易,作之極難。此法 若行,甚非穩便。」然則歷代變法,先取其益國利人。前 王開基,本在於安時恤物。設國無所益,人不聊生,斯 乃害時之理昭然,變法之功何有?今添配鹽貨,資困 弊者有二,作敗亂者有三。何則?念寰海烝民,屬梁朝 季運,困之以兵革,重之以科徭。幾經宗社「改更,刑法 變換。地經百戰,往年之事力都無,室告九空,到處之 鄉村未復止於州城,眾戶所在,貧乏者多。」臣頻曾守 職藩方,莫不詳觀利病。且嘗年城內居戶,例於屋稅 請鹽,比其徵納之時,備見艱難之狀,以至須勞鞭扑, 尚有逋懸。況所請之數甚微,應督之期猶失。若以逐 州場院鹽貨,於合賣數增倍俵之;以稅錢均攤,則貧 富高低而不等;以屋宇紐配,則盈虛剩少以難齊;於 功罕全,與物為病,其資困弊者一也。「逐處州府,必委 官吏行之,官雖強明,而吏藏姦倖,斯蓋必然之理,可 得而知。儻官乏能名,吏多欺詐,則力不足者重傷於 增配,家已給者卻獲其輕均,是則率百姓而因國家, 虐貧窮而繇胥吏,其資困弊者二也。且諸州糶鹽收 利,省司差官置場,所掌者國家之利權,安得假厚薄 而輒廢?所立者國家之法制,豈可沿輕重而濫施。使 四方之人,何以取則?聞一朝之令,孰不見疑?散利權 於諸州,變鹽法於天下。俵給不均而民弊,徵催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