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4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志: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生 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 又按志:「初鹽鈔法之行,積鹽於解池,積錢於京師榷 貨務,積」鈔於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 請鈔以歸,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 利於得鈔,徑請鹽於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 錢於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 數十而已。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眾。崇寧間,蔡京 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欲囊括 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 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 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大概 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復變易,名「對帶法。」季年, 又變「對帶」為「循環。」循環者,已賣鈔,未授鹽,復更鈔;已 更鈔,鹽未給,復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民 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 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時有魏伯芻者, 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政和六年,鹽課 通及四千萬緡,官吏皆進秩。七年,又以課羨第賞伯 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 王黼,京惡而黜之。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 凡商旅筭請,率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 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 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 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御府頒索,百司支 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頃年 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 姦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異 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 乃常及四五萬貫。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 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 十萬袋者,泰州是也。新法於今纔二年,而所收已及 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 道也。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 國裕民之政。」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於此。於 時御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 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廕, 並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鯗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 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按《蔡京傳》,京盡更 鹽鈔法,凡舊鈔皆弗用。富商巨賈嘗齎持數十萬緡, 一旦化為流丐,甚者至赴水及縊死。提點淮東刑獄 章縡見而哀之,奏改法誤民。京怒,奪其官。

政和七年,議復行解鹽,又詔「鹽法悉從初令,以利百 姓。」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議復行解 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 復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於平貨,在外於市易務 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 又按《志》:七 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數及嬰 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嘆。悉從初令, 以利百姓。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然有司不能 承守,故比較已罷而復用,抄劄既免而復行,鹽囊既 增而復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復為十三千, 民力因以擾匱,而盜賊滋焉。

重和元年復行解鹽舊法童貫請罷領解鹽以三省條卷復置官提舉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重和元年詔復 行解鹽舊法。踰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 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俄而 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 未盡者運往解鹽地。踰者論如私鹽法。京畿京西復 置官提舉。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 路。東南鬻《海利博》,行於數路。既復行解鹽,商旅苦於 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遂詔輸諸路,鈔法更不 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產鹼地悉墾為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京畿 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產鹼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 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 又按《志》:明州鳴鶴 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宣和元年,樓异為明州,請仍 舊,且於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詔曰:「明州鹽場 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猶有 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於 越,西欲取於台,改令害法,動搖眾情,令狀析以聞。」 宣和二年,詔:「六路舊鹽聽商旅般販。」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詔「六路封 樁舊鹽,數踰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 鹽鈔對筭。」

宣和三年,大改鹽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大改鹽法, 舊稅鹽並易為鈔鹽,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筭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