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先買一鈔,即更重買一鈔,其先鈔號為舊鈔,而 重買謂之新鈔。舊鈔可以攙支,重買復為舊鈔。如此 循環,實商賈之利也。乞截日住罷口用一色增剩鈔 支請。」于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
慶元三年。廣東提舉徐安國捕私鹽于大奚山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夏。廣東提舉茶鹽徐安國。遣 人捕私鹽于大奚山島。民遂作亂。」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八月癸丑,蠲紹「興府攢宮所在民身丁錢、 絹、綿鹽。」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詔新鈔搭支舊鈔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禧二年詔:「自 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于舊鈔,或願 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 鈔理資次。」
按:《文獻通考》,開禧以後,節次有「繳納舊鈔換新鈔」指 揮不一。
嘉定三年議兩浙浮鹽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三年十一月乙巳,遣朝臣二 人,往兩浙路,與提舉官議收浮鹽。 按《食貨志》:嘉定 二年,「詔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 三年,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 以上。自今令到日鹽鈔官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 務場朱印于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 萬袋,即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鹽鈔,並為舊鈔,期以 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限更不 行用。」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嘉定四年。春正月甲辰。以四川鹽擔錢。對減激賞絹 一年。夏四月甲申。禁兩浙福建州縣科折鹽酒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蠲瓊州丁鹽錢,免福建下四州軍折戶產 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十二月「壬寅,蠲瓊州丁鹽錢。」
按:《食貨志》,六年臣僚嘗極言福建下四州產鹽之
弊。於是下轉運司,將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產以 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產錢僅及二十文 者,不輸鹽錢。
嘉定七年,「蠲福建貧民納鹽,罷通州天賜鹽場。」詔「四 川鹽井專隸總所。」未幾,復奪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夏四月癸卯,蠲福建沿海諸 州貧民納鹽。十一月丙戌,罷四川制置大使司所開 鹽井。 按《食貨志》: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 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乃復奪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八月,罷通州天賜鹽場。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臨安府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 年,蔡幼學請蠲福建產鹽、浮鹽,不報。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蔡幼學傳》:「幼學為福建 路安撫使,政主寬大,惟恐傷民。福建下州例抑民買 鹽,以戶產高下均賣者曰產鹽,以交易契紙錢科敷 者曰浮鹽,皆出常賦外。久之,遂為定賦,幼學力請蠲 之,不報。」
理宗寶慶元年以廣州水軍興販罷其統領統轄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慶元年,以廣 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尹椿、統轄黃受, 各降一官。」
寶慶二年,御史趙至道請優恤鹽商,以復鹽課,從之。 又詔以福建運鹽盡歸漕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監察御史 趙至道言:『夫產鹽固藉於鹽戶,鬻鹽實賴於鹽商,故 鹽戶所當存恤,鹽商所當優潤。慶元之初,歲為錢九 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萬九 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贏利。為今之 計,莫若寬商旅,減征稅,庶幾慶元鹽課之盛復見於 今日矣』。」從之。 又按《志》:二年,監察御史梁成大言:「福 建州縣半係瀕洲產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 也。鹽產於福州興化,而運於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 縣之民食焉。福建提舉司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 司,與認淨鏹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 屬縣。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 其勢必盡敷於民,殆甚於青苗之害。望將運鹽盡歸 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 從之。
紹定元年罷上虞餘姚刱立鹽灶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定元年,以侍 御史李知孝言,罷上虞、餘姚、海塗地刱,立鹽灶